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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業單位出資證明和股權認證書要怎麼寫|非股東的出資證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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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企業單位出資證明和股權認證書要怎麼寫

股權證明書格式

非股東的出資證明怎麼寫 非企業單位出資證明和股權認證書要怎麼寫

編號: 股份數量: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公司發行普通股

公司股權證騰訊所代表的股份沒有按《證券法》登記或取得資格。購買本股權目的僅爲投資,而不能交易。如未按法律規定登記或取得資格,或法律顧問未使公司相信不必取得此種登記或資格,此股權證便不得用作買賣、轉讓或抵押。

茲證明***是上述公司***繳清衆創股款和不加繳股份的所有人,股權轉讓只能由該股東親自或由其合法授權代理人辦理,出示正式背書的股權證,然後空間更改公司登記。

本股權證經公司正式授權的代表簽字並加蓋公司的印鑑,特此爲證。

(公司總經理簽字) (財務總管簽字)

2.股東出資證明怎麼寫

股東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給股東的出資證明檔案,是一種表現股東地位或股東權利的一種要式證券。

公司爲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的法律依據爲《公司法》第31條規定,出資證明撰寫時要包含如下內容。一,著名公司的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公司登記日期即公司領取營業執照的日期。

從公司登記日期起,公司的股東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如果沒有公司登記日期,就難以表明股東的行使股東權的日期。

三,註明公司的註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數額和出資日期。出示證明書主要作用在於表明股東權的大小。

同時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是一種資合和人合相結合的公司,但是更重於人的因素。如果一旦產生糾紛,出資證明書上沒有股東的名稱,或者姓名,就可能引起訴訟的困難,不利於保護股東或者債權人的利益。

因而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則爲出資證明書的最主要的內容。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合法日期。

六,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必須加蓋公司的印章。只有涵蓋了上述所有要點的出資證明書,纔是一個完整有效的出資證明書。

3.出資證明書範本出資方式 怎麼寫

出資證明書範本: 編號: 一、公司全稱: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公司股東: 於 年向本公司繳納貨幣出資 元。

(以上投入資金系本人自有資金,在其使用期間能以該資金承擔企業的民事責任) 本出資證明經公司正式授權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印鑑,方爲有效,特此爲證。 (公章) 法人代表(簽章): 核發日期: 年 月 日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釋義】 本條是關於股東出資證明書的規定。

〖評析〗 出資證明書,是證明投資人已經依法履行繳付出資義務,成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檔案,是股東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 成立日期,即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註冊資本,股東實繳出資的總額;公司蓋章,只有公司蓋章後,出資證明書才產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出資證明書(capital contribution certificate)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爲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爲“股單”。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要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證明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的法律檔案。

我國自1994年實施《公司法》以來,《公司法》曾經進行三次修改,有關出資證明書的規定條款卻始終沒變,這充分反映其在《公司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4.關於出資證明怎麼辦理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並不分爲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爲“股單”。

出資證明書有以下特徵:

第一,出資證明書爲非股權證券。即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並非由出資證明書所創設,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來源於股東的出資,出資證明書只是記載和反映股東出資的客觀狀況,因此,它與設定權利的股權證券不同。

第二,出資證明書爲要式證券。即出資證明書的製作和記載事項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

第三,出資證明書爲有價證券。出資證明書是股東享有股東權的重要憑證。但是,出資證明書與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出資證明書則爲不流通的有價證券或者是稱爲流通受到嚴格限制的有價證券。

第四,出資證明書爲有限責任公司所特有。該特有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講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現股東權益的憑證稱爲股票,而不稱爲出資證明書。

第五,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簽發的證明股東權益的憑證。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東簽發。

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載明股東的權益。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必須於公司成立後才能進行。出資證明書是代表股東權益的書面憑證。而股東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爲前提的,也就是說,公司不存在,也就沒有公司股東的存在。而股東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證明,該證明即爲“出資證明書”。如果允許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許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從法理上講不通。或者如果簽發也不能稱其爲“出資證明書”。同時,如果允許公司成立前簽發,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亂,容易造成詐騙行爲的出現,給社會造成不利影響。

第二,出資證明書所載事項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即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公司名稱不僅僅是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而且也是公司出資證明書是何種公司的證明,一旦出現糾紛,就難以解決。所以,出資證明書必須記載公司的名稱,有利於股東行使股東權,主張股東權益,有利於公司對股東的管理。

(2)公司登記日期。公司登記日期即公司領取營業執照的日期,從公司的登記日期起,公司的股東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如果沒有公司登記日期,就難以表明股東的行使股東權的日期。會給股東行使股東權造成一定的困難。

(3)公司的註冊資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註冊資本,股東便可清楚其出資額所佔公司註冊資本比例,便於掌握其在公司權益分配中所應享有的份額。以便於行使自己的股東權。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數額和出資日期。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爲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而無記名股票則無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之上。而出資證明書則必須將股東的姓名記載於出資證明書之上。出資證明書主要作用就在於表明股東權的大小,同時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是一種資合和人合相結合的公司,但是,更重於人的因素,如果一旦產生糾紛,出資證明書上沒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就可能引起訴訟的困難,不利於保護股東或者債權人的利益。因而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則爲出資證明書的最主要的內容。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的核發日期是一個極爲重要的法律事實,從出資證明書的核發之日起股東便可對公司行使股東權。

第三,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必須加蓋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資證明書沒有加蓋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護。《公司法》之所以規定,出資證明書加蓋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東已經向公司繳納了出資,公司的股東權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也證明公司收到了股東所繳納的財產,這就要求公司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保證公司的股東的權益。因此,公司必須於公司成立後向公司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