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了入職手續,並不意味着當事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一般來說如果辦了入職手續不想去需要提前通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