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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考公務員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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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考公務員報考條件

報考條件如下: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週歲以上、35週歲以下(1979年11月8日至1997年11月8日期間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8、具備北京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市級機關除部分特殊職位和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外,主要招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地處艱苦邊遠地區的街道、鄉鎮等基層職位根據《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61號)、《關於做好我市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人社錄發〔2015〕141號)採取措施適當降低進入門檻,新錄用的公務員應當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爲5年(含試用期)的協議。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鄉(鎮)、街道黨政機關、垂直管理部門的基層隊、站、所等各基層單位、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
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的經歷可視爲基層工作經歷。
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計算時間截至2015年11月8日。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爲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招考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