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快遞公司所郵寄的水果損壞,且因爲快遞公司延誤了送貨日期造成,那麼由快遞公司按照原價賠償,如果是因爲本來水果就是壞的或者送來之前就已經壞了的,那麼可以與商家協商重新發貨。要搞清楚快遞爲何延誤,如果是天氣原因導致航班延誤或者公路封道,當事人可以向商家提供價值證明進行索賠。
其次、如賣家有保證過出賣的水果是在保質期內的,買家所述屬實,另因買家購買的水果屬於鮮活易腐類,那麼按照相應法律規定,無法要求退貨,只能要求更換等權利。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