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試用期被勸退,無需寫離職報告;只有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才需要。用人單位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法律分析
勞動者試用期被勸退的,不需要寫離職報告,只有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才需要寫離職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拓展延伸
試用期離職報告的重要性與撰寫原因
試用期離職報告的重要性在於提供一個正式的記錄,詳細說明離職原因和過程,以便僱主和員工之間有一個準確的交流和理解。撰寫試用期離職報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爲了保持職業道德和職業形象,向僱主提供準確的離職資訊;爲了幫助僱主瞭解員工離職的原因和問題,以便改進招聘和員工管理策略;爲了保護自己的權益,確保離職過程合法、公正和透明;爲了建立良好的職業網絡和口碑,離職報告可以作爲參考和推薦的依據。總之,撰寫試用期離職報告是一種負責任和職業化的行爲,對於員工和僱主雙方都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試用期離職報告的重要性不可忽視。離職報告能提供準確的離職資訊,維護職業道德和形象。同時,它也促進僱主瞭解離職原因和問題,改進招聘和員工管理策略。撰寫離職報告還能保護員工的權益,確保離職過程合法、公正和透明。此外,離職報告還有助於建立良好的職業網絡和口碑。總之,撰寫離職報告是一種負責任和職業化的行爲,對於員工和僱主雙方都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