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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有教法律的嗎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49W

老師有教法律的嗎

老師有教法律的,專業性知識非常多。法學,是關於法律的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爲研究內容的科學。法律作爲社會的強制性規範,其直接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並透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作爲以法律爲研究對象的法學,其核心就在對於秩序與公正的研究,是秩序與公正之學。在中國,法學思想最早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法學在中國先秦時代被稱爲刑名之學,從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學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

小編還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關於教師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爲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的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是爲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的法規。

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爲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教師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

(2008年修訂)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爲人梯,樂於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爲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五、爲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着得體,語言規範,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有些老師不是教法律的是什麼判斷類型

是性質命題對當關係的直接推理,但這是一個無效的推理。這是因爲前提“有些人是教師”是特稱肯定命題,即SIP,結論“有些人不是教師”是特稱否定命題,即SOP。對當關係中,SIP與SOP是下反對關係,二者可以同真,不能同假,當一個爲真時,另一個可真可假。因此,不能由SIP推出SOP。也就是說,不能由“有些人是教師”推出“有些人不是教師”。

教法律的老師一般都過了司法考試吧

你好,這個一般都過了司考的,當教師沒有規定司考必須過,不過基本上學校都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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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熟練掌握法條的所有知識,這是司考的關鍵,你可以到新華考資與大家交流一下司考的經驗,會讓你受到很大的啓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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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法律主觀: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簡稱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的最基本權利。作爲教師,有權依據其所在學校的教學計劃,教育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有權依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有權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和實驗。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行使這一基本權利。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簡稱科學研究權。這是教師作爲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爲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撰寫學術論文、著書立說;有權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權在學術研究中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開展學術爭鳴。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簡稱管理學生權。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爲教師,有權根據教育規律和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在學生的升學、就業等方面給予指導;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方式方法,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發展。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簡稱獲取報酬待遇權。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教師的工資報酬,一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在內的工資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師的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項待遇和優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簡稱民主管理權。這是教師參與教育管理的民主權利。是中所規定的“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 國家工作人員 ,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調動教師參政議政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發揮教師的主人翁作用,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爲教師,有權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討論學校改革、發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保障自身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推進學校的民主建設。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簡稱進修培訓權。這是教師享有的繼續教育的權利。現代社會和科技的飛速發展,要求教師及時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作爲教師,有權參加進修或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以提高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採取多種形式,開闢多種渠道,努力爲教師的進修培訓創造有利條件,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關於教師的法律法規及禁令

嚴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要學習哪些教育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

在《教師法》、《未成年人保》、《義務教育法》的相關條文中,明確指出了作爲教師所不應去做的言行,以及對學生要平等對待的原則。品讀條文,對照自己,覺得自己能夠按照相關規定指導自己的實踐,規範自己的行爲。在教育教學中努力做到爲人師表,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爲學生營造了既寬鬆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學習、生活氛圍,讓學生在快樂與幸福中得到發展。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始終牢記法律法規的條文,充分做到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學生,對學習或平行存在問題的學生多方想辦法樹立其信心,但有時也有耐心不夠的時候,今後要學會尋找孩子身上的閃光點,用顯微鏡看其不足,我們彼此一定都會多得許多快樂。

教師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教師首先要模範的遵守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一切活動的基本行爲準則,教育法律法規是規範教育行爲的專門法律。在的指引下,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爲骨幹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爲我們提供了法律依據,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一條 爲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於教師法律制度的內容有

教師法律制度

(四)教師法律制度

第一節  概述

     一、我國的教師法律體系

    (一)《教育法》關於教師工作的條款     (二)《教師法》    (三)其他法律關於教師工作的規定

    (四)行規和部門規章關於教師工作的規定    (五)地方教育法規與規章關於教師工作的規定

     二、教師的法律含義

   《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這一規定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1.教師是從事專門職業活動的專業人員(這是就教師身份而言的),必須具備專門的資格和達到特定的要求。

   2.教師的職責是教育教學(這是就教師的職業特徵而言的)。

只有承擔教育教學工作職責的人,才具備教師的最基本條件。

   3.教師的使命是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人,提高民族素質(這是就教師工作目的而言的)。教師所有的教學工作必須服務於這個目的,教師必須認真履行這個職責。

三、《教師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

(一)《教師法》的立法宗旨

1.爲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2.爲了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

(二)《教師法》的基本原則

1.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2.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節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1)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產生並由教育法律規範所設定的,不同於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同於教師作爲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民事權利和其他社會經濟權利和義務,而是一種特定職業所擁有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2)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與其職業、職責緊密相連。

   二、教師的權利

   (一)教育教學權    (二)科學研究權    (三)管理學生權

(四)獲取工資報酬權(五)民主管理權(六)進修培訓權

三、教師的義務

(一)守法義務(二)教育教學義務(三)思想教育義務(四)尊重學生義務

(五)制止有害學生行爲的義務(六)提高教學水平義務

教師教育法律法規

教育法規試題(二)

一、問答題

1、某班主任經常開拆學生的信件,目的是檢查學生是否有不良行爲,及掌握學生思想現狀,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嗎? 答:不合法,除法律規定的部門外,任何人不得開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歲的小學生未經父母同意,將一隻價值500元的手錶送給同學做生日禮物,其家長可以要求受贈的學生返還手錶嗎?

可以,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爲應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未徵得監護人同意而實施的民事行爲無效。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4、金某(15週歲)在課間因小事與同學沈某發生爭執,金某一拳擊中沈某頭部,致使沈某倒地,送醫院不治死亡,問金某應當負刑事責任嗎?

應負刑事責任。

5、某中學因爲學生李某未能按時繳納相關費用,將他開除,可以嗎?

不可以。學校不能隨意開除學生。

6、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用什麼方法處罰?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是什麼?

漢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爲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8、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我國的學校教育制度分哪幾個階段?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9、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對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1)各級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2)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10、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師;

(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1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哪些權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3)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5)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履行哪些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4)以適當方式爲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瞭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5)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6)依法接受監督。

1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爲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15、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對在校園內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採用什麼方法處罰?

(由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案例分析

16、小學生武某上課時,起立回答問題,後排的同學陳某用腳將武某的椅子移開,結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當時身體沒有任何異樣,老師也只批評了陳某幾句,就繼續上課。可是三天後,武某感到腿腳發麻,後來發展爲沒辦法正常坐着上課。父母將她送往醫院診斷,經檢查爲尾椎受挫傷,導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長期治療。對這起事故,誰應該擔負責任?

學生陳某負主要責任,由其監護人負責賠償。學校負有管理失職責任,負次要責任,應進行相應賠償。

17、人民在開庭審理3名十四至十六週歲少年搶劫一案前,將開庭時間、地點、被告人姓名等進行公告並允許公民旁聽。這種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不符合。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18、 小學生張某因爲沒有按時完成作業,被任課老師罰站一節課,老師這樣做可以嗎?

不可以,學校教職員工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

19、兩名中學生星期天在居民區空地上踢足球,在爭球時,不慎將球踢到鄰居陽臺上,不僅造成陽臺玻璃破碎,而且使陽臺一名兒童被玻璃劃傷。問:鄰居財產損失及人身被傷害的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

由兩名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行爲能力有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20、某電視臺在新聞節目中這樣報道:"今天上午機關破獲一起入室盜竊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學初三年級學生李××、趙××並將2人接受訊問的正面圖像一同播放。電視新聞這樣報道可以嗎?

不可以。根據《預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21、某中學高一年級2名學生因盜竊一輛摩托車而被刑事拘留,學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這2名學生學籍的處分決定,學校的處分決定正確嗎?

不正確,對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22、小明(13歲)在父母離婚後,跟隨母親一起生活,其父對小明仍有教育義務嗎?爲什麼?

有,父母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23、初二學生郭某偷了同學的飯菜票被發現,在以後的學校、班級活動中,郭某雖有心參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門外,郭某數學成績是班級最好的,省是數學競賽,郭某報名參加,且取得全校選拔賽第一名,但學校以郭某有過偷竊的不良行爲,不讓郭某代表學校參加競賽。請問學校的做法合法嗎?爲什麼?

不合法。學校對有不良行爲的學生不得歧視。

24、小芳的家住在農村,在村裏的小學上五年級。一天,爸爸突然對她說:"明天你不要去上學了,到小賣部給你媽幫忙吧,你媽一個人忙不過來。"小芳聽了後,傷心地哭了。她想念書,她捨不得學校的老師和同學們。但是,她又不能不聽爸爸的話,只好不去學校讀書了。老師瞭解到小芳的情況後,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勸他讓小芳繼續上學。小芳爸爸說:"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讀書多了也沒什麼用,還不如讓她在家裏乾點活呢。再說了小芳是我的女兒,讓不讓她上學得由我說了算。"請問:小芳爸爸的說法對嗎?小芳的爸爸都違反了哪些規定?

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5條規定: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讓孩子上學接受教育是法律規定的父母必須履行的義務,而且法律規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權利,不能歧視女孩。小芳的爸爸讓小芳中途輟學的行爲是違法的。聽了老師的話應當讓小芳趕快回到學校繼續讀書。如果不改正的話,當地應對他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他送小芳返回學校上學。另外,爲保護兒童受教育權利,國家還禁止工廠、商店、個體戶等僱用不滿16週歲的兒童。

25、王力是一個15歲的初中生,她總覺得自己不是讀書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館去打工賺錢,可是,她又聽別人說,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許被僱用的。請問,哪一種觀點是正確的?爲什麼?

後一觀點是正確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3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所以,王力還暫時不能去打工。如果她還沒有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那麼她就應該繼續她的學校生活;如果她已經完成了九年義務教育,並且不想繼續升學,那麼,她可以參加一些國家和社會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爲年滿16週歲以後的就業做準備。

26、濤濤愛淘氣,經常在課堂上說話、做小動作,有時還不完成作業。一天,他又在課上說話、做鬼臉,被班主任老師發現了。老師非常生氣,對濤濤說:"你的課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長找來,什麼時候你爸爸來了,你再來上課。"濤濤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這時,正好校長路過,問清了原因後,把濤濤送回教室。事後,校長把濤濤的班主任老師找去,提出了批評。請回答:你認爲校長批評的對嗎?班主任和濤濤同學應該怎樣做呢?

對。學校是少年兒童受教育的地方,爲了保護中小學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法律還專門規定了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能隨便開除學生。教育和幫助有缺點的學生是學校和老師的責任,學校、老師應當對學習有困難、品行有缺點的學生給予更多的關心和幫助,使他們改正錯誤、健康成長。

這位班主任應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經過的教育,濤濤也應當認識到自己僅違反了學校紀律,而且在課堂上隨便說話,也影響了別的同學聽,實際上侵犯了其他同學受教育的權利。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