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報案、控告犯罪行爲,一般需要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所簽訂的合同(協議);
2、提供被控告人簽訂合同時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的相關依據。如留下的印章、印鑑、假名片、假工作證、假營業,加蓋假公章的各種證明等;
3、已經履行小額合同、部分合同,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
4、收受受害人給付的貨物、、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匿的,請儘量提供逃匿的依據。如關閉通訊工具、轉移貨物、貨款、搬遷住所等證明材料;
5、提供受害人已履行合同的依據。如給付貨款憑證、給付貨物憑證、貨物特徵材料等;
6、提供被控告人其他虛假事實、隱瞞真相的依據。如:留下的書寫工具、交通工具、生產工具、、刊登虛假廣告的報刊、雜誌等;
7、被控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請儘量提供。如來信、電報等各種材料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