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是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是由司法機關決定的,全名是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權在司法機關,本人籤不簽字,不影響。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審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