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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信用卡詐騙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5.69K

檢察院對信用卡詐騙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第142條的規定,不起訴分爲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三類。

1、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法定不起訴是法律規定的應當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裏規定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遇到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

2、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爲觸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行爲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審查後,認爲依法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或者經退回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的,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決定時所製作的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行爲,但犯罪行爲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以上資料當中,針對檢察院對信用卡詐騙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的問題,給大家做出了詳細的解答。可以看出,檢察院對詐騙罪不起訴的主要情形,包括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法定不起訴的三種類型。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上,如果當事人,詐騙金額較小、情節較輕、並且有明顯的自首悔過的現象,檢察院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進行起訴的。當然對一些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也會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