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的職權:
(1)公佈法律、發佈命令。
(2)人事任免權。
(3)外交權。
(4)榮典權。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予對國家有功的人員以勳章和榮譽稱號。
【法律依據】
《憲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