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拆遷方可以自己進行拆遷補償評估。但若與拆遷方評估結果存在爭議,需依法進行仲裁或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方應當組織評估機構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及其他財產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和方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行委託評估機構重新評估,並將評估結果提交給拆遷方覈實。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拆遷方與被徵收人之間的補償爭議,可以依法透過行政複議、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