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
土地確權只是對權利的確認,沒有時限規定,只有土地承包和使用權的使用年限規定,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