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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反壟斷法規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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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反壟斷法規制的對象

1、地區壟斷。即區域性市場壁壘。地區壟斷從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出發,採用各種不合理手段製造障礙,限制地區間經濟貿易往來,割裂地區間的資源聯繫,損害市場統一與公平競爭。其具體表現方式是:
(1)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本地商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經營者的服務,限制轄區內外地商品的銷售,或者要求其銷售外地商品時必須搭售本地產品,或者就銷售外地產品的範圍與數量做出限制。
(2)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區域線邊界設定關卡,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3)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規定歧視性價格,或者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
(4)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採取與本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採取重複檢查、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對外地產品和服務不合理地提高產品質量檢驗或衛生檢查標準,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5)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的專營、專賣、審批、許可等手段,實行歧視性待遇,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6)透過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佈資訊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投標活動。
(7)以採取同本地經營者不平等的待遇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8)運用價格手段,對外地產品提高進價、壓低銷價,提高批發價、降低零售價等,使經營者無利可圖,只好放棄該地市場。
(9)制定實行地區封鎖或者含有地區封鎖內容的規定,如政府明文規定本地經營者不得銷售外地商品,當地職能部門限制本地產品、技術外流等等。
2、部門壟斷。指行業管理者爲了保護本行業的利益違法運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爲。各部門利用自身行政職權和特定優勢,控制市場、獨佔經營,剝奪了非本部門、本行業的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機會,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爲。具體表現方式是:第一,部門的行政管理機關下設服務公司,變相開辦經濟實體,利用手中的審批權、物資權、信貸權、稅收優惠條件、價格優惠等,參與同行業的不平等競爭。
第二,爲保護本部門、本行業企業的經濟利益,封鎖市場,限制行業、部門外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第三,限定客戶和消費者只能購買本部門、本行業下屬或掛靠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商品。第四,限定客戶和消費者購買本部門、本行業關係戶的商品。
否則,即利用手中職權對經營者進行刁難。第五,限定客戶和消費者接受指定單位的有償服務。如某市旅遊局規定,凡到該市旅遊的,只能到其指定的旅遊“定點賓館”就餐住宿,否則拒絕提供有關服務等。
3、 行政性強制行爲。政府不適當干預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強制企業購買、出售某種產品或與其他企業合併等違反市場競爭原則的行爲,如以拒絕給予行政許可等方式強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同時還有政府縱容下的卡特爾行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一條 爲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爲,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執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爲,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爲,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爲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