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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工負傷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8W

工傷致殘的勞動者不可被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者;在規定醫療期內的患病或非工傷者。

法律分析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因工傷致殘,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職工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拓展延伸

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是否可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並非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工負傷屬於勞動關係中的特殊情況,其權益應受到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條件,且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對於因工負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和工傷賠償,併爲其提供合適的工作崗位或適當的安置。只有在勞動者因工負傷後無法繼續從事原工作,且經過勞動能力鑑定認定其已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因工傷致殘,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職工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勞動者因工負傷屬於勞動關係中的特殊情況,其權益應受到保護,用人單位應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和工傷賠償,併爲其提供合適的工作崗位或適當的安置。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是否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