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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納是張裕的專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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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納是張裕的專利嗎

解百納不是張裕的專利,它是一種由法國人發明的葡萄酒瓶口裝置,用於將葡萄酒從瓶中倒入杯中時可以防止酒漬滴落在桌子上。儘管該技術最初由法國人發明,如今已經被全球許多葡萄酒生產商採用。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解百納的商標之爭

紛爭了8年之久、被稱為“中國葡萄酒智慧財產權第一案”——— 解百納案終於有了終審判決,“解百納”商標之爭終於結束。上市公司張裕A昨天釋出公告,解百納商標歸張裕A所有。

2010年6月24日,上市公司張裕A釋出公告,稱收到控股股東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轉交的《北京市高階人民行政判決書》,北京市高階人民於2010年6月17日作出二審判決:判定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解百納商標爭議做出的裁定程式合法。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曾於2009年12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第一項是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商評字[2008]第05115號<關於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裁定書>;第二項是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重新做出裁定。在商評字[2008]第05115號<關於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裁定書>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作出了對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註冊的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予以維持的裁決。

這意味著,“解百納”由張裕獨享。

乾紅酒裡的解百納是什麼意思?

解百納一詞是由法文“Cabernet”翻譯而來,解百納乾紅的一些主要原料(赤霞珠、品麗珠、蛇龍珠)的英文字母都有一個共同的字頭——“Cabernet”,所以它是紅葡萄品種的中文名稱。

解百納”屬性的幾個版本

據一位葡萄酒專家透露,業內關於解百納的說法有幾種。

一種被廣為流傳的說法解百納來自張裕。據稱,1931年,當時兼任張裕經理的中國銀行行長徐望之先生,組織一批公司和銀行人員,在當時的煙臺國際俱樂部研究定名,他們決定秉承張裕創始人張弼士倡導的“中西融合”理念,取“攜海納百川”之意,將這種高檔葡萄酒命名為“解百納乾紅”。從那以後,解百納乾紅就一直是張裕的核心子品牌,多年來早已和張裕的文化融為一體。

另一種說法來自其它葡萄酒廠家,如長城、王朝、威龍等企業,這些葡萄酒廠家則認為,解百納一詞是由法文“Cabernet”翻譯而來,解百納並非張裕所獨有。

張裕解百納的介紹

“解百納”是中國葡萄酒的高階品牌,它也是由張裕公司註冊的中國最早的乾紅葡萄酒品牌。1931年,張裕以自己培育的葡萄品種——蛇龍珠葡萄作為主要釀酒原料,釀造出一種全新口味的葡萄酒,時任張裕總經理的徐望之先生從張裕創始人張弼士倡導的“中西融合”、“攜海納百川”的經營理念得到靈感,將它命名為“解百納”。

解百納是張裕獨創的一個品牌,為什麼另類紅酒也有解百納

解百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譯而來,解百納乾紅的主要原料(赤霞珠、品麗珠、蛇龍珠)的英文字母都有一個共同的字頭——“Cabernet”,所以它是紅葡萄品種的中文名稱。

英文的紅酒無所謂,但中文的解百納使用很成問題。

現在市場上的“解百納”的商標使用已很混亂,而且有關專家對解百納的來源與含義也有很大分歧,張裕公司則認為解百納是幾代張裕人心血的結晶,在消費者心目中享有高認知度,所凝聚的品牌價值是與洋品牌在高階市場上抗衡的武器。如果聽任這樣一個高階品牌被濫用成為一種品種的泛稱,對中國葡萄酒業將造成很大的損失,因此,關於解百納的爭議還在進行中。

解百納是誰的呢?是張裕的品牌的話,那為什麼長城也有解百納呢?

解百納是張裕的,人家辛辛苦苦做了幾十年才作出這麼個金字招牌,幾代人心血的結晶。

長城有自己的品牌,有的也還不錯,但長城解百納只能算是照葫蘆畫瓢做的。除了長城,很多企業都生產所謂“解百納”,但是隻能算是剽竊。

張裕的解百納8年之爭是怎麼回事?

“解百納”之爭開始於2002年4月,工商總局商標局給張裕公司下發“解百納”商標註冊證書。這個行為立即遭到其他葡萄酒生產企業的聯合反對。三個月後,國家商標局以“解百納”是紅葡萄酒原料品種的名稱為理由,撤銷了該商標。

張裕不服,提出“解百納”系該公司於1937年所創,2002年註冊成功。該案遂進入行政複審程式。直到2008年5月,商評委又將“解百納”商標所有權判屬張裕。

而中糧長城、王朝等葡萄酒企業則提出,“解百納”是釀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是葡萄酒品類,屬行業公共資源,任何企業都無權私自佔有,也絕非獨創品牌。2008年6月,長城、王朝等國內多家葡萄酒生產商將商評委告上法庭,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合提起訴訟。

一些專家觀點贊成“解百納屬公共資源”的觀點,中國農學會葡萄分會的教授羅國光曾指出,由於赤霞珠、品麗珠、蛇龍珠這三個葡萄品種釀製的葡萄酒特點相似,故統稱為“解百納”型葡萄酒,解百納是全行業共有葡萄酒品類的一個名稱。

2009年12月30日,北京一中院一審宣判:撤銷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關於“解百納”商標爭議的裁定書,要求其重新做出裁定。

解百納是否會迴歸張裕?

不會,解百納.一詞是由法文“cabernet”翻譯而來,“解百納”並非張裕所獨有。

張裕解百納的商標

1936年9月15日,張裕公司為“解百納”申請註冊商標。1937年6月28日,經當時的中華實業部商標局批准,張裕公司正式註冊了“解百納”商標,註冊證書號為“第33477號”,該檔案現存南京的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

在1939年的《釀造雜誌》(中華二十八年四月一日出版)第二期第18頁“張裕葡萄酒之分析與各國葡萄酒之比較”一文中,張裕公司生產的乾紅葡萄酒就有“解百納”這個品牌。

自解放後至今,張裕曾進行四次商標註冊。

1959年,張裕“解百納”商標向當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冊,並准予備案使用。新商標法頒佈後,1985年和1992年張裕公司又兩次將“解百納”商標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但僅獲准備案,並沒有正式註冊。因為張裕,當時申請的商標含有英文字母,不符合當時《商標法》的規定。

2001年5月,張裕集團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解百納”商標的註冊申請。經商標局初步審定通過後予以公告,商標局於2002年4月予以核准註冊。

張裕解百納的商標之爭

2001年5月,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解百納”商標的註冊申請。經商標局初步審定通過後予以公告,在法定異議期內無人提出異議,商標局於2002年4月予以核准註冊,商標註冊證號為第1748888號,指定保護商品包括葡萄酒、白蘭地、燒酒等,專用期限至2012年4月。

此舉引起了中糧長城等葡萄酒廠家的反對。2002年7月10日,商標局作出商標檔撤(2002)187號《關於撤銷第1748888號“解百納”註冊商標的決定》,認為“解百納”是紅葡萄酒的原料品種的名稱,對該註冊商標予以撤銷。與此同時,長城、威龍、王朝等幾家葡萄酒生產企業也以“解百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是釀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為由聯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撤銷註冊申請,要求撤銷“解百納”商標。

針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決定,張裕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與此同時,長城等公司提出的爭議申請也在評審委員會審理之中。2008年5月2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經過反覆論證與多輪評審之後,分別作出了撤銷商標局第187號決定的商評字(2008)第05143號決定和駁回了長城等單位的撤銷請求商評字(2008)第05115號商標爭議裁定書,維持張裕公司在第33類酒(飲料)等商品上註冊的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註冊。其中的第05143號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解百納”商標仍屬有效註冊商標。

由於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2008年6月,中糧酒業公司、威龍公司(該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撤回了起訴)、王朝公司、長城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訴訟。2008年10月,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經過1年多後,於日前作出了一審判決。

1、 “解百納”是否為通用名稱

顯然,雙方矛盾的焦點都集中在解百納的品牌和品種之爭。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規範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

第一,“解百納”為張裕20世紀30年代獨創商標名,不是“cabernet”的翻譯。更何況,法文單詞“cabernet”存在多種翻譯,如“加本力”、“加本納特”、“卡貝奈特”等,“解百納”與“cabernet”二者未形成固定的對應關係。

第二,在國內國際所有頒發的葡萄品種相關標準中,都沒有“解百納”與“cabernet”是葡萄品種、品系的說法。

第三,在國際葡萄葡萄酒組織(OIV)法規與葡萄酒國家標準中,乾紅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並沒有任何一種葡萄酒分類為“解百納型葡萄酒”。

2、權威部門專家意見

中國農學會葡萄分會就這一爭議給出了同樣的結論。他們認為:“在中國已經公佈的近千餘個葡萄品種名錄中,沒有解百納這個品種,在全國葡萄學術界和生產上也一直沒有應用過解百納這個品種名稱。”“關於品系問題,在所有中外釀酒葡萄品種營養系中,從未出現過解百納營養系或品系的名稱。”

“與國際葡萄.葡萄酒組織(OIV)法規規定一致的GB15037-2006葡萄酒國家標準的規定:葡萄酒的名稱按色澤分類,分為白葡萄酒、桃紅葡萄酒、紅葡萄酒;按含糖量分類,分為幹型、半乾型、半甜型和甜型。因此,乾紅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並沒有任何一種葡萄酒分類為‘解百納葡萄酒’,所以‘解百納’不是產品通用名稱,”中國釀酒工業協會肯定地向記者表示,“將‘解百納’定義為通用名稱是不符合國際通行的規範和準則的。”

法律專家認為:“最高四、五年前有一個判決,提出瞭如何區分特有名稱或者通用名稱的問題。特有名稱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別性特徵,並且通過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商品名稱。張裕解百納由於長期的歷史原因,建國後它雖然沒有獲得商標註冊,一直是以這樣一種狀態使用。張裕解百納這種使用具有區別性的顯著特徵,能夠跟其他經營同類商品相區別,已經具備了商標的屬性,不屬於通用名稱。”

中國園藝學會葡萄與葡萄酒分會:“解百納”不是葡萄品種的名稱。根據我國農作物與園藝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種名稱與認可的標準,沒有一個葡萄品種的名稱叫“解百納”。其次,“解百納”不是葡萄品系(或品種系列)的統稱。在我國,赤霞珠、品麗珠和蛇龍珠是三個完全的葡萄品種。所以,“解百納”不符合葡萄品系的概念,將上述三個品種歸為一個品系是不正確的。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祕書長王琦認為,“解百納”70年走過這麼一個歷程,如果徹底否定張裕對解百納所做的努力,不僅是對一個企業的傷害,對中國葡萄酒行業損失更大。”王琦還認為,鼓勵創新,保護創新,尊重單個企業品牌,就是在保護中國的葡萄酒產業。

北京萬慧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黃義彪認為,既然“解百納”不是葡萄品種和品系,就不能作為葡萄原料的通用名稱使用。

中國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馮曉青認為,社會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是一種相對應的關係,社會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數人可共同享有的利益,是一種公共資源,二者應該實現平衡保護:不能以公共利益名義損害個體利益。

國家工商總局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北京市智慧財產權研究會副會長董葆霖認為,“解百納”糾紛如果持續下去,處理不當,損害的將不僅僅是張裕公司一個企業的商標權益。如果“解百納”被通用名稱化,外國葡萄酒廠家也都可以使用,這樣我國企業好不容易培育起來的一個民族品牌將消失,進而影響到我國民族品牌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3、解百納誤會來源

究其根源,可以一直追溯到1956年。

新中國成立後,張裕實際擔負了全國葡萄酒培訓基地的重任。當時,根據國家輕工部指示,張裕公司負責承辦葡萄酒釀酒大學,面向全國為國家培養釀造葡萄酒的專業人才,並將張裕公司作為教學基地。

為便於講課和現場教學,教員和技術工人在車間現場習慣地把赤霞珠、品麗珠和蛇龍珠等葡萄品種釀造的原酒,稱為生產“解百納”的酒。因此,導致部分學員誤認為上述葡萄品種就稱為“解百納”,這就給後來關於解百納的錯誤說法留下了隱患。

據介紹,從30年代一直到80年代,國家的各種書刊著作上都沒有出現“解百納”是一種品種的說法。直到80年代之後,部分書刊才出現這種說法,將赤霞珠稱為解百納,品麗珠稱為解百難、卡門耐特,這是因為當時國內關於葡萄酒的資料不多,而且翻譯上有所偏差,這在某種程度上就誤導了一些作者。因此,後來關於解百納的種種說法十分混亂,以至於解百納之爭才有隙可乘。

4、 解百納之爭的本質

70多年來,張裕公司始終將‘解百納’作為一個品牌和一個註冊商標在使用,有著不可否認的連續性。‘解百納’商標的生命力在中國民族工業商標史上也是少有的幾個之一。其他少數企業抄襲和仿造張裕‘解百納’乾紅葡萄酒的產品生產時間也都是在90年代末期,不能因為少數企業近幾年抄襲仿照使用‘解百納’就認定其是葡萄品種或品系或商品的通用名稱,而否定一個具有70年生命力的商標。

然而,解百納之爭恐怕已經不再侷限於商標註冊之爭!在更大意義上,這種爭論的實質就是消費者的根本利益是否能得到保證。

“其實,損失最慘重的莫過於消費者!”一位行業專家一針見血指出,“30多個解百納一擁而上,從10多元到80多元眼花繚亂,消費者將無法分辨其真偽。”

一位業內資深人士卻認為,如果張裕註冊解百納成功,對葡萄酒行業將是沉重打擊!

如此看來,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利益似乎就是爭論的焦點所在!

然而,一位行業專家的看法卻大相徑庭,他認為,實質上,真正利益受損的只是行業中某些假冒解百納乾紅的小群體利益,他們並不能代表整個行業的利益。而從長遠來看,行業利益應該是和消費者利益殊途同歸的。

實際上,張裕解百納之所以擁有悠久的歷史和強大的市場以及各種各樣的殊榮,皆出於它是消費者心目中真正的解百納形象。

5、張裕解百納商標案程序一覽

2001年5月,張裕向商評委申請解百納商標註冊;2002年4月國家商標局下發註冊證書,但遭到業內企業的聯合反對,時隔3個月,國家商標局即撤銷了該註冊商標。張裕表示不服,從此該案進入了漫長的行政複審。

2008年6月,商評委裁定解百納不屬於行業共用的葡萄品種或產品通用名稱,而是歸張裕集團所有的葡萄酒商標。

同月,長城、威龍、王朝等十幾家葡萄酒生產企業群起反對。他們認為,解百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是釀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是行業的公共資源,任何企業都無權私自佔有,隨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合提起訴訟。

200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為,由於原告和第三人在訴訟程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響案件實體裁決結果的證據,如果不予以考慮,不利於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尤其是有可能因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判決撤銷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第05115號裁定,在考慮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作出裁定。

中國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馮曉青在接受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審判決只是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中糧長城提出的商標爭議請求”,並非直接判定商標爭議雙方誰輸誰贏,該案的法律程式尚未走完,“解百納”商標註冊的法律效力不會因此發生任何改變。

張裕爭奪解百納用意何在?

顯而易見,醉翁之意不在酒,張裕想要壟斷的不是“解百納”這個並不神奇的譯名,而是對一種品類葡萄酒的壟斷,意在排除其他企業以“Cabernet”系原料生產葡萄酒,而在市場上,張裕的“解百納”是賣得最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