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學習教育 IT科技 金融知識 旅遊規劃 生活小知識 家鄉美食 養生小知識 健身運動 美容百科 遊戲知識 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趣知科普吧 > 學習教育 >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作用

欄目: 學習教育 / 釋出於: / 人氣:1.44W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作用是什麼?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強化品質管理,提高企業效益,增強客戶信心,擴大市場份額

負責ISO9000品質體系認證的認證機構都是經過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權威機構,對企業的品質體系的稽核是非常嚴格的。這樣,對於企業內部來說,可按照經過嚴格稽核的國際標準化的品質體系進行品質管理,真正達到法治化、科學化的要求,極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和產品合格率,迅速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於企業外部來說,當顧客得知供方按照國際標準實行管理,拿到了ISO9000品質體系認證證書,並且有認證機構的嚴格稽核和定期監督,就可以確信該企業是能夠穩定地提供合格產品或服務,從而放心地與企業訂立供銷合同,擴大了企業的市場佔有率。可以說,在這兩方面都收到了立竿見影的功效。

2、獲得了國際貿易綠卡——“通行證”,消除了國際貿易壁壘

許多國家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設定了種種貿易壁壘,包括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其中非關稅壁壘主要是技術壁壘,技術壁壘中,又主要是產品品質認證和ISO9000品質體系認證的壁壘。特別是,在“世界貿易組織”內,各成員國之間相互排除了關稅壁壘,只能設定技術壁壘,所以,獲得認證是消除貿易壁壘的主要途徑。我國“入世”以後,失去了區分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的嚴格界限,所有貿易都有可能遭遇上述技術壁壘,應該引起企業界的高度重視,及早防範。

3、節省了第二方稽核的精力和費用

在現代貿易實踐中,第二方稽核早就成為慣例,又逐漸發現其存在很大的弊端:一個組織通常要為許多顧客供貨,第二方稽核無疑會給組織帶來沉重的負擔;另一方面,顧客也需支付相當的費用,同時還要考慮派出或僱傭人員的經驗和水平問題,否則,花了費用也達不到預期的目的。唯有ISO9000認證可以排除這樣的弊端。因為作為第一方申請了第三方的ISO9000認證並獲得了認證證書以後,眾多第二方就不必要再對第一方進行稽核,這樣,不管是對第一方還是對第二方都可以節省很多精力或費用。還有,如果企業在獲得了ISO9000認證之後,再申請UL、CE等產品品質認證,還可以免除認證機構對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重複認證的開支。

4、在產品品質競爭中永遠立於不敗之地

國際貿易競爭的手段主要是價格競爭和品質競爭。由於低價銷售的方法不僅使利潤銳減,如果構成傾銷,還會受到貿易制裁,所以,價格競爭的手段越來越不可取。20世紀70年代以來,品質競爭已成為國際貿易競爭的主要手段,不少國家把提高進口商品的品質要求作為限入獎出的貿易保護主義的重要措施。實行ISO9000國際標準化的品質管理,可以穩定地提高產品品質,使企業在產品品質競爭中永遠立於不敗之地。

5、有利於國際間的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

按照國際間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慣例,合作雙方必須在產品(包括服務)品質方面有共同的語言、統一的認識和共守的規範,方能進行合作與交流。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正好提供了這樣的信任,有利於雙方迅速達成協議。

6、強化企業內部管理,穩定經營運作,減少因員工辭工造成的技術或質量波動。

7、提高企業形象。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作用

拓展小知識

一、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特點

1、它代表現代企業或政府機構思考如何真正發揮質量的作用和如何最優地作出質量決策的一種觀點。

2、它是深入細緻的質量檔案的基礎。

3、質量體系是使公司內更為廣泛的質量活動能夠得以切實管理的基礎。

4、質量體系是有計劃、有步驟地把整個公司主要質量活動按重要性順序進行改善的基礎。

任何組織都需要管理。當管理與質量有關時,則為質量管理。質量管理是在質量方面指揮和控制組織的協調活動,通常包括制定質量方針、目標以及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改進等活動。實現質量管理的方針目標,有效地開展各項質量管理活動,必須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這個體系就叫質量管理體系。它可以有效達到質量改進。ISO9000是國際上通用的質量管理體系。

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

1、適用範圍

1.1本規則用於規範認證機構對申請認證和獲證的各類組織按照GB/T 19001/ISO 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標準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活動。

1.2本規則旨在結合認證認可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技術標準,對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實施過程作出具體規定,強化認證機構對認證過程的管理和責任。

1.3本規則是對認證機構從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基本要求,認證機構從事該項認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

2、對認證機構的要求

2.1獲得國家認監委批准、取得從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資質。

2.2建立可滿足GB/T 27021《合格評定管理體系稽核認證機構要求》的內部管理體系,以使從事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規定。

2.3建立內部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實現受理、培訓(包括相關增值服務)、稽核和作出認證決定等環節的相互分開。

2.4鼓勵認證機構通過認可機構的認可,證明其從事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能力符合要求。

3、對認證人員的要求

3.1認證人員應當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證人員註冊機構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稽核員註冊資格。

3.2認證人員應當遵守與從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認證活動及作出的認證稽核報告和認證結論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初次認證程式

4.1受理認證申請

4.1.1認證機構應向申請認證的組織(以下簡稱申請組織)至少公開以下資訊:

(1)可開展認證業務的範圍,以及獲得認可的情況。

(2)本機構的授予、保持、擴大、更新、縮小、暫停或撤銷認證及其證書等環節的制度規定。

(3)認證證書樣式。

(4)對認證決定的申訴程式。

(5)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地址等。

4.1.2認證機構應當要求申請組織提交以下資料:

(1)認證申請書,包括申請組織的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等情況的說明。

(2)法律地位的證明檔案(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登記證書、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書、黨政機關設立檔案等)的影印件。若質量管理體系覆蓋多場所活動,應附每個場所的法律地位證明檔案的影印件(適用時)。

(3)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的影印件。

(4)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活動所涉及法律法規要求的行政許可證明、資質證書、強制性認證證書等的影印件。

(5)多場所活動、活動分包情況。

(6)質量管理體系手冊及必要的程式檔案。

(7)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清單。

(8)質量管理體系已有效執行3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

(9)其他與認證稽核有關的必要檔案。

4.1.3認證申請的審查確認

認證機構應對申請組織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確認:

(1)申請資料齊全。

(2)申請組織從事的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申請組織為達到質量目標而建立了檔案化的質量管理體系。

4.1.4根據申請組織申請的認證範圍、生產經營場所、員工人數、完成稽核所需時間和其他影響認證活動的因素,綜合確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認證申請。

4.1.5對符合4.1.3、4.1.4要求的,認證機構可決定受理認證申請;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認證機構應通知申請組織補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認證申請。

4.1.6認證機構應完整儲存認證申請的審查確認工作記錄。

4.1.7簽訂認證合同

在實施認證稽核前,認證機構應與申請組織訂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認證合同,合同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申請組織獲得認證後持續有效執行質量管理體系的承諾。

(2)申請組織對遵守認證認可相關法律法規,協助認證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有關事項的詢問和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資訊的承諾。

(3)申請組織承諾獲得認證後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

①客戶及相關方有重大投訴。

②生產的產品或服務被執法監管部門認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③發生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安全事故。

④相關情況發生變更,包括:法律地位、生產經營狀況、組織狀態或所有權變更;取得的行政許可資格、強制性認證或其他資質證書變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變更;生產經營或服務的工作場所變更;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活動範圍變更;質量管理體系和重要過程的重大變更等。

⑤出現影響質量管理體系執行的其他重要情況。

(4)申請組織承諾獲得認證後正確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誌和有關資訊;不擅自利用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或服務通過認證。

(5)擬認證的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生產或服務的活動範圍。

(6)在認證稽核及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各次監督稽核中,認證機構和申請組織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7)認證服務的費用、付費方式及違約條款。

4.2制定稽核計劃

4.2.1稽核時間

4.2.1.1為確保認證稽核的完整有效,認證機構應以附錄A所規定的稽核時間為基礎,根據申請組織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活動範圍、特性、技術複雜程度、質量安全風險程度、認證要求和員工人數等情況,核算並擬定完成稽核工作需要的時間。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減少稽核時間,但減少的時間不得超過附錄A所規定的稽核時間的30%。

4.2.1.2整個稽核時間中,現場稽核時間不應少於80%。

4.2.2稽核組

4.2.2.1認證機構應當根據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活動的專業技術領域選擇具備相關能力的稽核員和技術專家組成稽核組。稽核組中的稽核員應承擔稽核責任。

4.2.2.2技術專家主要負責提供認證稽核的技術支援,不作為稽核員實施稽核,不計入稽核時間,其在稽核過程中的活動由稽核組中的稽核員承擔責任。

4.2.2.3稽核組可以有實習稽核員,其要在稽核員的指導下參與稽核,不計入稽核時間,在稽核過程中的活動由稽核組中的稽核員承擔責任。

4.2.3稽核計劃

4.2.3.1認證機構應制定書面的稽核計劃交稽核組實施。稽核計劃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稽核目的、稽核範圍、稽核過程、稽核涉及的部門和場所、稽核時間、稽核組成員(其中:稽核員應標明註冊證書號及專業程式碼;技術專家應標明專業程式碼、技術職稱或職務,如果在職應註明其服務的單位)。

4.2.3.2通常情況下,初次認證稽核、監督稽核和再認證稽核應在申請組織申請認證的範圍涉及到的各個場所現場進行。

如果質量管理體系包含在多個場所進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動,且這些場所都處於該申請組織授權和控制下,認證機構可以在稽核中對這些場所進行抽樣,但應制定合理的抽樣方案以確保對各場所質量管理體系的正確稽核。如果不同場所的活動存在根本不同、或不同場所存在可能對質量管理產生顯著影響的區域性因素,則不能採用抽樣稽核的方法,應當逐一到各現場進行稽核。

4.2.3.3為使現場稽核活動能夠觀察到產品生產或服務活動情況,現場稽核應安排在認證範圍覆蓋的產品生產或服務活動正常執行時進行。

4.2.3.4在稽核活動開始前,稽核組應將書面稽核計劃交申請組織確認。遇特殊情況臨時變更計劃時,應及時將變更情況書面通知受稽核的申請組織,並協商一致。

4.3實施稽核

4.3.1稽核組應當全員完成稽核計劃的全部工作。除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外,稽核過程中不得更換稽核計劃確定的稽核員(技術專家和實習稽核員除外)。

4.3.2稽核組應當會同申請組織按照程式順序召開首、末次會議。稽核組應當提供首、末次會議簽到表,參會人員應簽到。

4.3.3稽核過程及環節

4.3.3.1初次認證稽核,分為第一、二階段實施稽核。

4.3.3.2第一階段稽核應至少覆蓋以下內容:

(1)結合現場情況,確認申請組織實際情況與質量管理體系檔案描述的一致性,特別是體系檔案中描述的產品或服務、部門設定和負責人、生產或服務過程等是否與申請組織的實際情況相一致。

(2)結合現場情況,稽核申請組織有關人員理解和實施GB/T 19001/ISO 9001標準要求的情況,評價質量管理體系執行過程中是否實施了內部稽核與管理評審,確認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已有效執行並且超過3個月。

對質量管理體系檔案不符合現場實際、相關體系執行尚未超過3個月或者無法證明超過3個月的,應當及時終止稽核。

(3)確認申請組織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活動內容和範圍、申請組織的員工人數、活動過程和場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情況。

(4)結合質量管理體系覆蓋活動的特點識別對質量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影響的關鍵點,並結合其他因素,科學確定重要稽核點。

(5)與申請組織討論確定第二階段稽核安排。

4.3.3.3在下列情況,第一階段稽核可以不在申請組織現場進行:

(1)申請組織已獲本認證機構頒發的其他認證證書,認證機構已對申請組織質量管理體系有充分了解。

(2)認證機構有充足的理由證明申請組織的生產經營或服務的技術特徵明顯、過程簡單,通過對其提交檔案和資料的審查可以達到第一階段稽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請組織獲得過其他經認可的認證機構頒發的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通過對其檔案和資料的審查可以達到第一階段稽核的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況之外,第一階段稽核應在申請組織的生產經營或服務現場進行。

4.3.3.4稽核組應將第一階段稽核情況形成書面檔案告知申請組織。對在第二階段稽核中可能被判定為不符合項的重要關鍵點,要及時提醒申請組織特別關注。

4.3.3.5第一階段稽核和第二階段稽核應安排適宜的間隔時間,使申請組織有充分的時間解決第一階段中發現的問題。

4.3.3.6第二階段稽核應當在申請組織現場進行。重點是稽核質量管理體系符合GB/T 19001/ISO 9001標準要求和有效執行情況,應至少覆蓋以下內容:

(1)在第一階段稽核中識別的重要稽核點的監視、測量、報告和評審記錄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為實現總質量目標而建立的各層級質量目標是否具體、有針對性、可測量並且可實現。

(3)對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過程和活動的管理及控制情況。

(4)申請組織實際工作記錄是否真實。

(5)申請組織的內部稽核和管理評審是否有效。

4.3.4發生以下情況時,稽核組應終止稽核,並向認證機構報告。

(1)申請組織對稽核活動不予配合,稽核活動無法進行。

(2)申請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19001/ISO 9001標準的要求。

(3)發現申請組織存在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或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4)其他導致稽核程式無法完成的情況。

4.4稽核報告

4.4.1稽核組應對稽核活動形成書面稽核報告,由稽核組組長簽字。稽核報告應準確、簡明和清晰地描述稽核活動的主要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組織的名稱和地址。

(2)稽核的申請組織活動範圍和場所。

(3)稽核組組長、稽核組成員及其個人註冊資訊。

(4)稽核活動的實施日期和地點。

(5)敘述從4.3條列明的程式及各項要求的稽核工作情況,其中:對4.3.3.6條的各項稽核要求應逐項就稽核證據、稽核發現和稽核結論進行詳細描述;對質量目標實現情況的評價,應同時敘述測量方法。

(6)識別出的不符合項。不符合項的表述,應基於客觀證據和稽核依據,用寫實的方法準確、具體、清晰描述,易於被申請組織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確定的、含糊的語言表述不符合項。

(7)稽核組對是否通過認證的意見建議。

4.4.2稽核報告應隨附必要的用於證明相關事實的證據或記錄,包括文字或照片攝像等音像資料。

4.4.3認證機構應將稽核報告提交申請組織,並保留簽收或提交的證據。

4.4.4對終止稽核的專案,稽核組應將已開展的工作情況形成報告,認證機構應將此報告及終止稽核的原因提交給申請組織,並保留簽收或提交的證據。

4.5不符合項的糾正和糾正措施及其結果的驗證

4.5.1對稽核中發現的不符合項,認證機構應要求申請組織分析原因,並要求申請組織在規定期限內採取措施進行糾正。

4.5.2認證機構應對申請組織所採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及其結果的有效性進行驗證。

4.6認證決定

4.6.1認證機構應該在對稽核報告、不符合項的糾正和糾正措施及其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基礎上,作出認證決定。

4.6.2稽核組成員不得參與對稽核專案的認證決定。

4.6.3認證機構在作出認證決定前應確認如下情形:

(1)稽核報告符合本規則第4.4條要求,能夠滿足作出認證決定所需要的資訊。

(2)反映以下問題的不符合項,認證機構已評審、接受並驗證了糾正和糾正措施及其結果的有效性。

①未能滿足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

②制定的質量目標不可測量、或測量方法不明確。

③對實現質量目標具有重要影響的關鍵點的監視和測量未有效執行,或者對這些關鍵點的報告或評審記錄不完整或無效。

④在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實現質量目標有重大疑問。

(3)認證機構對其他不符合項已評審,並接受了申請組織計劃採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

4.6.4在滿足4.6.3條要求的基礎上,認證機構有充分的客觀證據證明申請組織滿足下列要求的,評定該申請組織符合認證要求,向其頒發認證證書。

(1)申請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標準要求且執行有效。

(2)認證範圍覆蓋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3)申請組織按照認證合同規定履行了相關義務。

4.6.5申請組織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評定該申請組織不符合認證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組織並說明其未通過認證的原因。

4.6.6認證機構在頒發認證證書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的要求將相關資訊報送國家認監委。

國家認監委在其網站(www.cnca.gov.cn)開設專欄向社會公開各認證機構上報的認證證書等資訊。

4.6.7認證機構不得將申請組織是否獲得認證與參與認證稽核的稽核員及其他人員的薪酬掛鉤。

5、監督稽核程式

5.1認證機構應對持有其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組織(以下稱獲證組織)進行有效跟蹤,監督獲證組織通過認證的質量管理體系持續符合要求。

5.2為確保達到5.1條要求,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組織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風險程度或其他特性,確定對獲證組織的監督稽核的頻次。

5.2.1作為最低要求,在初次認證的第二階段稽核後至少12個月內應進行一次監督稽核。此後,每次監督稽核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

5.2.2在達到監督稽核期限而有證據表明獲證組織暫不具備實施監督稽核的條件時,可以適當延長監督稽核期限,但最長間隔不能超過15個月。

5.2.3超過期限而未能實施監督稽核的,應按7.2或7.3條處理。

5.3監督稽核的時間,應不少於按4.2.1條計算稽核時間人日數的30%。

5.4監督稽核的稽核組,應符合4.2.2條和4.3.1條的要求。

5.5監督稽核應在獲證組織現場進行,且應滿足第4.2.3.3條確定的條件。由於產品生產的季節性原因,在每次監督稽核時難以覆蓋所有產品的,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的監督稽核需覆蓋認證範圍內的所有產品。

5.6監督稽核時至少應稽核以下內容:

(1)上次稽核以來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活動及執行體系的資源是否有變更。

(2)按4.3.3.2條要求已識別的重要關鍵點是否按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執行。

(3)對上次稽核中確定的不符合項採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是否繼續有效。

(4)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活動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是否持續符合相關規定。

(5)總質量目標及各層級質量目標是否實現。目標沒有實現的,獲證組織在內部管理評審時是否及時調查並採取了改進措施。

(6)獲證組織對認證標誌的使用或對認證資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定。

(7)內部稽核和管理評審是否規範和有效。

(8)是否及時接受和處理投訴。

(9)針對內審發現的問題或投訴的問題,及時制定並實施了有效的持續改進。

5.7監督稽核的稽核報告,應按5.6條列明的稽核要求逐項描述稽核證據、稽核發現和稽核結論。稽核組應提出是否繼續保持認證證書的意見建議。

5.8認證機構根據監督稽核報告及其他相關資訊,作出繼續保持或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的決定。

6、再認證程式

6.1認證證書期滿前,若獲證組織申請繼續持有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當實施再認證稽核決定是否延續認證證書。

6.2認證機構應按4.2.2條要求組成稽核組。按照4.2.3條要求並結合歷次監督稽核情況,制定再認證計劃並交稽核組實施。稽核組按照要求開展再認證稽核。

在質量管理體系及獲證組織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無重大變更時,再認證稽核可省略第一階段稽核,但稽核時間應不少於按4.2.1條計算人日數的70%。

6.3對再認證稽核中發現的不符合項,應按4.5條要求實施糾正和糾正措施並進行驗證,驗證應在原證書有效期滿前完成。

6.4認證機構參照4.6條要求作出再認證決定。獲證組織繼續滿足認證要求並履行認證合同義務的,向其換髮認證證書。

7、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

7.1認證機構應制定暫停、撤銷認證證書或縮小認證範圍的規定,並形成檔案化的管理制度。

7.2暫停證書

7.2.1獲證組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在調查核實後的5個工作日內暫停其認證證書。

(1)質量管理體系持續或嚴重不滿足認證要求,包括對質量管理體系執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擔、履行認證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的。

(3)被有關執法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

(4)被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發現體系執行存在問題,需要暫停證書的。

(5)持有的行政許可證明、資質證書、強制性認證證書等過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請已被受理但尚未換證的。

(6)主動請求暫停的。

(7)其他應當暫停認證證書的。

7.2.2認證證書暫停期不得超過6個月。但屬於7.2.1第(5)項情形的暫停期可至相關單位作出許可決定之日。

7.2.3認證機構暫停認證證書的資訊,應明確暫停的起始日期和暫停期限,並宣告在暫停期間獲證組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識或引用認證資訊。

7.3撤銷證書

7.3.1獲證組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在獲得相關資訊並調查核實後5個工作日內撤銷其認證證書。

(1)被登出或撤銷法律地位證明檔案的。

(2)拒絕配合認證監管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對有關事項的詢問和調查提供了虛假材料或資訊的。

(3)出現重大的產品或服務等質量安全事故,經執法監管部門確認是獲證組織違規造成的。

(4)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5)暫停認證證書的期限已滿但導致暫停的問題未得到解決或糾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許可證明、資質證書、強制性認證證書等已經過期失效但申請未獲批准)。

(6)沒有執行質量管理體系或者已不具備執行條件的。

(7)不按相關規定正確引用和宣傳獲得的認證資訊,造成嚴重影響或後果,或者認證機構已要求其糾正但超過6個月仍未糾正的。

(8)其他應當撤銷認證證書的。

7.3.2撤銷認證證書後,認證機構應及時收回撤銷的認證證書。若無法收回,認證機構應及時在相關媒體和網站上公佈或宣告撤銷決定。

7.4認證機構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相關資訊,同時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報國家認監委。

7.5認證機構有義務和責任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各類無效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被繼續使用。

8、認證證書要求

8.1認證證書應至少包含以下資訊:

(1)獲證組織名稱、地址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該資訊應與其法律地位證明檔案的資訊一致。

(2)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生產經營或服務的地址和業務範圍。若認證的質量管理體系覆蓋多場所,表述覆蓋的相關場所的名稱和地址資訊,該資訊應與相應的法律地位證明檔案資訊一致。

(3)質量管理體系符合GB/T 19001/ISO 9001標準的表述。

(4)證書編號。

(5)認證機構名稱。

(6)證書籤發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對初次認證以來未中斷過的再認證證書,可表述該獲證組織初次獲得認證證書的年月日。

(7)相關的認可標識及認可註冊號(適用時)。

(8)證書查詢方式。認證機構除公佈認證證書在本機構網站上的查詢方式外,還應當在證書上註明:“本證書資訊可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www.cnca.gov.cn)上查詢”,以便於社會監督。

8.2認證證書有效期最長為3年。

8.3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證書資訊披露制度。除向申請組織、認證監管部門等執法監管部門提供認證證書資訊外,還應當根據社會相關方的請求向其提供證書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9、與其他管理體系的結合稽核

9.1對質量管理體系和其他管理體系實施結合稽核時,通用或共性要求應滿足本規則要求,稽核報告中應清晰地體現4.4條要求,並易於識別。

9.2結合稽核的稽核時間人日數,不得少於多個單獨體系所需稽核時間之和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