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給別人可以算
消費憑證,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轉賬記錄本身就是證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1、網頁、部落格、微博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3、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
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4、
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