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