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但是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一、分居的原因是夫妻雙方感情不和;
二、分居滿兩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