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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被確認為轉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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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轉包合同】建築工程合同被確認為轉包合同的前提 對掛靠企業承包合同案件的界定。 掛靠經營是指某一企業或事業單位依附於另一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掛靠經營是特定時期的特定現象和產物。筆者認為,建築行業應自二000年一月三十日國務院發佈《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後,掛靠經營就應當被取締,不再被允許。因為該《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對於過去已經形成掛靠關係的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要看掛靠企業是否具備施工資質條件以及是否在資質範圍內進行施工。《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建設工程的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資質是體現建築企業、建築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管理、技術裝備等能力方面的資格和水平。據此,掛靠企業無資質或超越等級施工或自身法定條件與施工的工程項目不相適應的就視為轉包。其二,要從掛靠企業所完成的工程量比例上分析判斷。《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從這一規定得出的結論是部分轉包是可以的,但是部分是多少具體比例不明確。應當注意的是,該條第三款最後一句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對上述“部分”的一個限制,即掛靠企業不能進行工程主體的施工,如果施工項目包括工程主體即視為轉包。但是有些建設工程項目主體不易劃分的怎麼辦我們説主要工作量超過工程量的51%以上就是轉包比較科學。其三,要看被掛靠企業是否收取了不應當收取的費用。收了,雙方就成立一種轉包關係。

建築工程合同被確認為轉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