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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間是否可以設立在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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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間是否可以設立在室內

1、危廢間可以放在室內。

2、危廢桶一般要求是放室內,室外放置需要圍欄封閉。

3、危廢暫存間佈設位置應儘可能遠離居民區、工作生活區、遠離油庫、炸藥庫等敏感點。

4、危廢暫存間設置功能應單一,不得用作他用,內部存儲危廢應當分類存放。

5、暫存間外要有警示標識牌;暫存間內有分類標籤,包裝物上必須有小標籤;標籤上危險特性要根據名錄填寫。

6、暫存間地面、牆體均要做防滲,貯存腐蝕性廢物還要進行防腐處理。

7、暫存間內需修建跑冒滴漏的廢液收集槽和廢液收集池。

8、暫存間入門側須修建不低於12cm的防火、防流失門坎。

9、暫存間須設立通風口,確保室內空氣流暢。

10、暫存間內部須設立入庫、出庫危廢管理台賬,增設稱重裝置,準確記錄出入量。

11、暫存間須執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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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廢間可以放在室內。

2、危廢桶一般要求是放室內,室外放置需要圍欄封閉。

3、危廢暫存間佈設位置應儘可能遠離居民區、工作生活區、遠離油庫、炸藥庫等敏感點。

4、危廢暫存間設置功能應單一,不得用作他用,內部存儲危廢應當分類存放。

5、暫存間外要有警示標識牌;暫存間內有分類標籤,包裝物上必須有小標籤;標籤上危險特性要根據名錄填寫。

6、暫存間地面、牆體均要做防滲,貯存腐蝕性廢物還要進行防腐處理。

7、暫存間內需修建跑冒滴漏的廢液收集槽和廢液收集池。

8、暫存間入門側須修建不低於12cm的防火、防流失門坎。

9、暫存間須設立通風口,確保室內空氣流暢。

10、暫存間內部須設立入庫、出庫危廢管理台賬,增設稱重裝置,準確記錄出入量。

11、暫存間須執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

1、危廢間可以放在室內。

2、危廢桶一般要求是放室內,室外放置需要圍欄封閉。

3、危廢暫存間佈設位置應儘可能遠離居民區、工作生活區、遠離油庫、炸藥庫等敏感點。

4、危廢暫存間設置功能應單一,不得用作他用,內部存儲危廢應當分類存放。

5、暫存間外要有警示標識牌;暫存間內有分類標籤,包裝物上必須有小標籤;標籤上危險特性要根據名錄填寫。

6、暫存間地面、牆體均要做防滲,貯存腐蝕性廢物還要進行防腐處理。

7、暫存間內需修建跑冒滴漏的廢液收集槽和廢液收集池。

8、暫存間入門側須修建不低於12cm的防火、防流失門坎。

9、暫存間須設立通風口,確保室內空氣流暢。

10、暫存間內部須設立入庫、出庫危廢管理台賬,增設稱重裝置,準確記錄出入量。

11、暫存間須執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

危廢間可以建在車間隔離開嗎

危廢暫存間的設置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中有關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規定。

一、危廢暫存間佈設位置應儘可能遠離居民區、工作生活區、遠離油庫、炸藥庫等敏感點。

二、危廢暫存間設置功能應單一,不得用作他用,內部存儲危廢應當分類存放。

三、暫存間外要有警示標識牌;暫存間內有分類標籤,包裝物上必須有小標籤;標籤上危險特性要根據名錄填寫。

四、暫存間地面、牆體均要做防滲,貯存腐蝕性廢物還要進行防腐處理。

五、暫存間內需修建跑冒滴漏的廢液收集槽和廢液收集池。

六、暫存間入門側須修建不低於12cm的防火、防流失門坎。

七、暫存間須設立通風口,確保室內空氣流暢。

八、暫存間內部須設立入庫、出庫危廢管理台賬,增設稱重裝置,準確記錄出入量。

九、暫存間須執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

危廢間標準?

法律分析:危廢間建設標準為;1、建築材料要堅固、防滲,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2、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淨化裝置。3、具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4、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5、設有隔離間隔斷使得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分開存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危廢暫存庫是否設計室內消防用水

危廢暫存庫需要設計室內消防用水。根據危廢倉庫管理制度,危廢暫存區內必須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與安全防護設備,暫存區人員必須經過應急救援的訓練,定期參與應急演練,應依規範要求設置消防設施,應處於室內消火栓系統的保護範圍內,並應設置排煙系統。

危險廢物暫存間管理制度

危廢暫存間管理制度1、危廢暫存間必須派專人管理,其他人未經允許不得入內。2、危廢暫存間必須上鎖管理。3、危廢暫存間門口必須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危險廢物警告標誌。4、危險廢物應採用符合要求的容器分別貯存,並在各容器上分別貼好標識,註明危險廢物名稱。嚴禁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5、危廢暫存間管理人員須建好台賬,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明確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徵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和接收單位名稱。

法律依據:

《危廢暫存間管理制度》第一條危廢暫存間必須派專人管理,其他人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內。

危廢暫存間設置要求國家規範

危廢暫存間設置要求要遵照以下規範:

1:現場管理要規範化。2:標識標語要嚴謹規範。3:貯存設施要管理,隨時檢查。4:台賬務必登記清楚。5:環保制度必須貼上牆。6:不得混合存放危廢和固廢。

危廢暫存間規範之人員管理:1:人員必須持有相關證件。2:定期對人員加強培訓。3:必須雙人雙鎖管理。

危廢暫存間貯存時間:對於危險廢物不得超過1年,超過要及時申報,並且做好相關記錄。

危廢暫存間是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場所,它不僅為處理過程提供空間,而且也是對污染環境的控制。因此危廢暫存間的設計規範十分重要。

危廢儲存間建設標準

法律分析:1、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2、設施基礎必須高於地下水最高水位3、廠界應位於居民區 800 米以外,地表水 150 以外4、應避免建在溶洞區域或易遭受自然災害,如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潮汐等影響區域內5、應在易燃易爆物品倉庫、高壓輸送電路區域以外6、應位於居民區域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7、集中貯存物品應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上第1條要求。

法律依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第六條 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選址。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設施底部必須高於地下水最高水位。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羣的距離,並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在對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羣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係。 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應位於居民中心區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危廢暫存間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第1條危廢暫存間必須派專人管理,其他人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內。

第2條危險廢物暫存間不得存放除危險廢物以外的其他廢棄物。

第3條當危險廢物存放到一定數量(2噸以上),管理人員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部辦理相關手續送往有資質單位處理。

第4條產廢單位應在危廢間規定允許存放的時間(每週五下班前)存入,遇節假日應在放假前一天存入,產廢單位送入危險廢物暫存間時應做好統一包裝(液體桶裝、固體袋裝),防止滲漏,並分別貼好標識,註明危險廢物名稱。

第5條各產廢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每次送入危廢間必須進行稱重,危險廢物暫存間管理人員經核定無誤後方可入庫登記同時雙方簽字確認。

第6條各產廢單位需憑藉交接單入庫,沒有交接單不得入庫,環保主管部門需定期查看。

第七條不同類別的危險廢物應分別堆放,並在存放區分別標明危險廢物名稱,不得混放。

第八條每個堆間應留有搬運通道,搬運通道應保持通暢乾淨。

第九條 危廢間管理人員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註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入庫日期、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每年彙總一次。

第十條危險廢棄物暫存期間,主管部門應定期進行檢查,防止泄露事故 發生。

第十一條 危險廢物暫存間管理人員必須定期對危險廢物包裝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採取措施清理更換。

第十二條危險廢物暫存間內所有警示標識應確保無損壞、丟失等情況, 管理人應及時上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危廢間建設標準

危廢間建設標準如下:

1、建築材料要堅固、防滲,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

2、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淨化裝置;

3、具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

4、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

5、設有隔離間隔斷使得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分開存放。

危廢間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1、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暫存、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2、禁止車間隨意傾倒、堆置危險廢物;

3、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暫存、轉移、處置,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轉移性質不相容且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4、需要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准,不得進行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在規定期限內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並將批准信息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體辦法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門制定。

危廢暫存間設置要求

法律分析:1、貯存場所地面須硬化處理,並塗至少2mm密度高的環氧樹脂,以防止滲漏和腐蝕。存放液體性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須設計收集溝及收集井,以收集滲濾液,防止外溢流失現象。

2、化學性質不相容的危廢一律分隔堆放,其間隔應為完整的不滲透牆體,並在各區域醒目位置設該類危廢的標誌牌。

3、貯存場所不得連接市政雨水管或污水管,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理,沖洗廢水必須納入企業廢水處理設施經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

4、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報環保部門審批。危險廢物貯存台賬並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貯存情況。

法律依據:《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第九條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報廢管理制度,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並依法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信息登記檔案。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品名、成份或組成、特性、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情況、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等信息。

前款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申報。

危廢品與生活垃圾可以存放在一個空間裏嗎?

建議還是不要存放在同一個空間,建議還是分開存放,畢竟危廢品還是有危險的,要分開處理的,而且容易混投,建議還是不要存放在同一個空間裏,易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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