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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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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別是:

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別

1、功能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實體法: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律上的權利是法律關係主體(也稱為權利主體),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擁有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者自由,這種權利的實現歸根結底將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者無形的利益。

2、內容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實體法: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3、地位不同。

程序法: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着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實體法: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把程序置於不顧的現象也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