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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大學宿舍管理制度範文

欄目: 學習教育 / 發佈於: / 人氣:1.66W

傳媒大學宿舍管理制度可以分爲三個部分來描寫,首先可以描寫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個可以描寫制度適用的範圍,第三個可以描寫具體有哪些制度。

 傳媒大學宿舍管理制度範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確保文書事務正常順利進行,促進與提高組織管理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所謂“文書”是指日常工作上往來的公文、報告、會議決議、規定、合同書、專利許可證書、電報、財務預算、財務決算等一切的公文和用書。

第三條 文書的收發、領取與寄送,原則上由院長辦公室負責。其他部門的文書管理,也應參照本制度。

第二章 檔案的收發和催辦

第四條 對檔案、信凼的處理,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保密。凡屬上級機關、兄弟單位發來的檔案及學院的檔案或信凼,均由學院機要員統一簽收、登記、傳遞、催辦或承辦。

第五條 檔案登記後,機要員應即編號登記並在檔案首頁加蓋收文印件,粘貼“檔案批閱單”,由院辦主任根據檔案內容和性質籤送院領導批閱。爲避免檔案、電報積壓,延誤工作,一般應在當天批閱完,緊急檔案要速閱速辦。

第六條 學院外出開會人員帶回的檔案及資料統一由機要祕書登記,按檔案的要求進行傳閱不得個人儲存。

第七條 爲加速檔案流傳,提高工作效率,機要員一般應在當天或第二天將檔案送至院領導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接到文函件、電報後應立即指定專人辦理。如關係到二個以上業務部門,按批示次序依次傳遞,最遲不超過二天(特殊情況除外)。如經辦需備查的,主辦部門經辦人員要徵得院長辦公室同意後予以複印和摘抄,原件應及時週轉歸檔。

第八條 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收交、保管檔案並負有催辦、督促、保密、檢查的責任,各部門承辦的檔案均需在檔案批閱單上籤注承辦意見和結果,承辦人要簽註姓名及年、月、日,以示負責並備查考。

第九條 機要員對檔案負有催辦檢查督促的責任,承辦部門對學院統一編號的檔案要及時處理、歸檔,不得分散或自行儲存,所有附件不得抽存,以防丟失。

第三章 檔案的借閱和清退

第十條 各部門有關人員因工作關係需借閱、查閱檔案,需經本部門領導簽字同意,有密級的檔案,需經院長辦公室處長同意後方可借閱。

第十一條借閱檔案應嚴守登記、簽收手續,遵守借閱時間,按期歸還,以免影響檔案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二條嚴格檔案清退制度。機要員除對承辦的公文進行日常催辦外,實行月終一小清,季末一中清,年終總清。每年的第一季度將上年的檔案進行一次清理後全部立卷歸案。上級限期清退的檔案及時催交上報,不得延誤積壓。如檔案丟失,必須查明原因和責任者,寫出書面報告,按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四章 檔案的保管和歸檔

第十三條 凡下列檔案統一由學院檔案室保管歸檔:

(1)上級機關來文,上級對學院報告、申請的批覆;

(2)學院發出的報告、指示、決定、決議、紀要、規定、重要通知、生產計劃、總結、領導發言、人事、組織、各類年報等;

(3)學院黨代會、團代會、學代會、學院黨政辦公會、學院黨、政、工聯席會、學院行政辦公例會、學院中層幹部擴大會及各種專業會議記錄;

(4)參加上級召開的各種會議所攜帶回學院的檔案、資料及本學院在會上彙報發言材料等;

(5)反映學院先進人物、事蹟及學院領導工作等;

(6)反映學院有關獎懲的材料;

(7)學院日誌、南廣大事記和工作簡報;

(8)向上級請示批覆的檔案及上報的有關材料等;

(9)上級部門直接發至學院各單位的檔案,如涉及到學院全局的,應交院長辦公室由機要員登記,由分管院領導批示後再下發辦理。

第五章 檔案立卷與銷燬

第十四條 立卷要求

(1)檔案立卷應按內容、名稱、作者、時間順序,分門別類地進行整理歸檔;

(2)按立卷要求分卷裝訂,寫明案卷標題,卷內檔案以時間順序排列,列好案卷目錄,清點案卷無誤後方可歸檔;

(3)立卷時,要求把檔案的批覆、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齊全,保持檔案、材料的完整性;

(4)要堅持平時立卷與年終立卷歸檔相結合的原則。重要工作、重要會議形成的檔案材料,要及時立卷歸檔;

(5)上年度形成的檔案材料,要求在下年度5月份以前整理完。6月份正式向檔案室移交,清單一式兩份(接交單位各留存一份備查)。

第十五條 檔案的銷燬

(1) 對於多餘、重複、過時和無儲存價值的檔案,院長辦公室機要員應定期清理造冊,並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申請銷燬手續;

(2) 經審覈同意銷燬的檔案,應由機要員和院辦主任在場負責銷燬。

第六章 檔案傳閱

第十六條 傳閱檔案應嚴格遵守傳閱範圍和保密規定,不得將有密級的檔案帶回家、宿舍或公共場所。

第十七條 閱讀檔案應抓緊時間,不影響他人傳閱,當天閱後應簽名以示負責。如有:“提示”、“擬辦意見”,院長辦公室應責成有關部門和人員按檔案所提要求辦理有關事宜。

第十八條 閱文時不得抄錄全文,以防泄密。

第十九條 不得任意取走檔案夾中任何檔案,如確工作需要,要辦理借閱手續。

第二十條 檔案閱完後,應送交機要員,避免橫傳,以便保管。

第二十一條 對於緊急檔案要速閱速辦。

傳媒大學宿舍管理制度範文

傳媒大學宿舍管理制度範文2

爲規範中國傳媒大學南廣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收費管理,根據《江蘇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學院收費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收費項目

學院收費分爲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和培訓收費四類。

1.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藝術類報名考試費三類。

2.代收費:是指學院爲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願的前提下,爲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相關費用。

3.服務性收費:是指學院在正常教學之外爲在校學生以及校外人員、單位提供自願選擇的非教學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4.培訓收費:是指以學院或系等名義,按照自願原則面向在校學生或校外人員提供各類培訓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二、收費標準

行政事業性收費應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代收費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

培訓費具體標準由學院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的原則制定。

三、收費管理原則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代收費、以學院名義收取的培訓費由財務處統一收取、統一覈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學費、藝術類報名考試費統籌用於學院辦學支出;住宿費用於學生宿舍管理、維修和設施設備的添置更新等。代收費用於學生代辦項目的支出。禁止任何部門或個人截留、擠佔和挪用學院收費收入。

服務性收費和培訓費委託各相關職能部門收取的,也必須納入財務處統一管理和核算,嚴禁由財務處之外的其他部門自立帳戶進行管理覈算。

四、實施辦法

學院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由財務處在指定的價格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公示收費。

以學院或系名義收取的培訓費、服務性收費必須事先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財務處初審,並以書面形式上報院長辦公會批准後在財務處備案,財務處根據不同收費項目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立項或備案後執行。

財務處定期將經有關部門審覈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學生和社會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五、附則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傳媒大學宿舍管理制度範文3

第一條 爲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與生活,順利完成培養合格人才的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於2005年3月25日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校全日制各類在校學生。

第三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學生在校期間所受的處分決定依規定必須進入學生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至少學滿一年)。學生無異議者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視情節分別給予留校察看一年或留校察看兩年處分。留校察看期間有明顯進步表現者,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進步表現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仍不悔改者或在察看期重新違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凡申請解除留校察看期者,均由受處分本人寫出申請,由所在二級學院召開會議集體研究,提出書面建議報告,學校做出相應的書面決定,與原處分決定一併存入本人檔案。

畢業時未解除察看者,不發給畢業證書,按結業處理。等留校察看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二級學院對其表現寫出考察意見,報請學校審查批准,依據學籍管理規定決定是否補發畢業證書。?

第四條 有明顯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爲者,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擾亂學校和社會秩序,書寫張貼危害國家安全的標語或大小字報者,破壞安定團結者,視情節、後果及經教育其改正情況,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五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觸犯國家刑律,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司法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罰者:

1、被司法機關判處勞動教養、管制、拘役、徒刑(含緩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被司法機關處以刑事拘留者,視情節和審查結論給予相應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因違法行爲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者,視情節和審查結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拘留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警告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6、被公安、保衛部門處以其他治安處罰(含罰款)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六條 侵犯公私財物者,除追回贓物贓款外,視作案價款和情節輕重,作以下處理:

1、作案價款50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2、作案價款500元以上(含500元),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爲作案者提供情報或作案工具,爲作案者放哨、窩贓、銷贓者,與作案者同論。

第七條 參與、販私者,販賣、運輸、吸食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預謀、策劃、組織或指揮羣毆,肇事或參與打架,作僞證或提供兇器者:

1、不聽勸告,用語言挑逗,或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參與打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5、挑唆、煽動、糾集、指揮他人羣毆,其主要肇事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影響大、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發生糾紛,對方錯責在先,而自己處理不當,糾集他人引發羣毆及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7、雙方因口角互不相讓、互相毆打,擾亂學校秩序,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者,參照本條上述各款,雙方均予處分;

8、故意爲他人作僞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記過處分;

9、持械打人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10、爲他人提供兇器,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1、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用錢或其它形式私下解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2、參與打架三次者,不管情節、後果如何,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3、凡肇事、打架鬥毆者,對受害者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承擔醫療、醫藥費用。

第九條 違反道德規範,有下列行爲者:

1、有窺看、滋擾等流氓行爲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賣淫、嫖娼,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其他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爲,參照以上條款處理。

第十條 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爲賭博提供條件者,除沒收賭具、賭資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1、首次參與賭博,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屢次參與賭博,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收看、複製、傳播物品者:

1、閱讀、收看、瀏覽書刊、錄像、計算機軟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傳播淫書、淫畫、錄像或其他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考試(考查)作弊者(參見《中國傳媒大學南廣學院考試規則》):

第十三條 男女交往舉止要得體,要與大學生身份相符,不得有礙校風校紀,不得破壞他人婚姻家庭關係,不聽勸阻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四條 塗改、僞造證章者,開具、僞造、使用假證明、假證件者:

1、私自塗改、僞造學生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開具或使用假證明、假證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3、凡塗改、僞造證章,開具、使用假證明證件,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者負責。

第十五條 故意破(損)壞公共財物,除責令賠償損失和處以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故意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物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畢業生在就業派遣期間破壞公物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可暫不頒發畢業證書。若畢業生已離校,則與所在單位聯繫,進行處理;

2、在建築物及教室、公寓宿舍牆壁等處亂踩、亂塗、亂寫、亂畫、亂張貼,擅自撕毀有效期內的公告、通告等公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違反有關規定、私接電源及違章使用各種電器或明火者,未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者:

1、在校園內聚衆吵鬧、喧譁,播放大功率音響,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及有其它擾亂教學區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酒後肇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隱匿、譭棄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用語言、書信(匿名信)誣陷、攻擊、侮辱他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用語言或行動影響或干預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妨礙他人人身自由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破壞綠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反學校有關公共場所管理規定者,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8、擾亂正常課堂、會場、餐廳、宿舍等公共教學、生活秩序或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擲砸物品,不聽勸阻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十七條 侮辱、威脅、毆打教工者:

1、侮辱、謾罵教工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以暴力威脅教工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毆打教工及其親屬,視情節輕重,最高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或加重處分:?

1、違紀後,認識態度差者;

2、屢教不改或第二次違紀受處分者;

3、其行爲破壞學校聲譽者;

4、涉外活動違紀者;

5、威脅恫嚇打擊報復檢舉人和證人者;

6、違紀羣體中的組織者、策劃者;

7、糾結他人使事態擴大者;

8、作僞證,給事件調查增加困難者;

9、其他應予以從重或加重處分者。?

第十九條 受處分者本學年度不得參加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取消本學年度各種獎學金評定資格。

第二十條 對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爲,可參照本規定類似條款處理;本規定與《中國傳媒大學南廣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中國傳媒大學南廣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規定》並行適用。

第二十一條 處分決定程序:

1、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一般情況下由所在學院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提出處理意見,學務部、教務部共同會商和研究決定(其中涉及學生黨員的處分,要有紀委參加),報學校主管領導批准;

2、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應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並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3、職能部門共同會商的分工是:凡屬學籍方面違紀處理,由教務部牽頭;凡屬政治、思想、道德行爲方面違紀處理,由學務部牽頭;凡屬治安、後勤方面違紀、違規處理,由總務部牽頭;

4、凡屬觸犯刑律、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者,由校保衛部門確定處分,報校主管領導批准,向學務部、教務部備案;

5、特殊情況下,學生違紀的處分,由有關職能部門直接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領導或校長辦公會議批准;

6、學生處分決定由牽頭部門根據會商結論擬定,經主管領導簽發後統一發布,張貼於學校獎懲布告欄;

7、學生處分決定歸入本人檔案及學校文書檔案,並由學生所在學院通知學生家長;

8、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1、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負責學生工作的學校領導、學務部、教務部、學生所在二級學院等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共11人組成,辦事機構設在學務部;

2、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3、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及時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4、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申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5、從處分決定或者申述處理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6、有關申訴聽證程序詳見《中國傳媒大學南廣學院違紀處分程序》。

本規定自2009年9月起施行,由學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