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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社會保障管理制度範文

欄目: 學習教育 / 發佈於: / 人氣:2.92W

德國社會保障管理制度可以分爲三個部分來描寫,首先可以描寫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個可以描寫具體有哪些制度,第三個可以描寫有哪些特別注意事項。

德國社會保障管理制度1

一、德國社保制度的沿革

現代的德國社會保險法是以俾斯麥時期的社會立法爲基礎逐漸形成的。德國是現代社會保險體制的誕生地。

19世紀中後期,隨着現代機器大工業的興起和產業工人的劇增,德社會結構急劇轉型,使廣泛的社會保障需求成爲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針對這一問題,皇帝威廉一世聽從俾斯麥的建議於1881年發佈“皇帝詔書”,考慮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皇帝詔書”確定了社會保險的發展方向,鐵血宰相俾斯麥出於降低社會緊張程度、維護統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廣泛、統一和強制性的社保體制,透過頒佈三部適用工人和部分職員的義務保險法,先後創建了法定疾病保險、法定事故保險和傷殘、養老保險。這是當時堪稱世界典範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爲勞動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檔案。

二、德國養老保險的體系

1.德國養老保險體系

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自願保險、特定羣體的養老保險

2.涵蓋範圍

法定:所有的工人和職員都參加法定養老保險,目前,法定養老保險覆蓋了從業人員的90%,是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幹。

自願:自願保險的對象主要是醫生、牙醫、藥劑師、律師、藝術工作者等。

特定羣體:公務員和法官不參加法定養老保險,有獨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公務員適用《聯邦公務員社會保險法》。自謀職業的農業人員有獨立的“農民養老保險”。

法定養老保險採用現收現付模式,即由當前的工作者繳納養老保險金以支付已經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自願爲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是法定養老保險的補充,也是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行爲,由私人公司經營,政府只對其進行宏觀調控。爲了防止因僱主破產而無力支付養老金債務的風險,德國設立了僱主組織的養老保險基金會作爲擔保機構,如果企業破產,無法支付本企業補充養老金,則由該基金會支付。

個人自願養老保險是由商業機構提供的,作爲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它是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三支柱。主要爲那些想在退休後得到更多養老金收入的人提供額外的經濟保障。

3.資金來源及籌集

法定養老保險爲強制性保險,所有的投保人都有義務依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

兩個渠道:

主要渠道僱主和僱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次要渠道國家財政補貼,佔養老保險費的五分之一

4.給付條件

被保險人必須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達到繳納保險費的期限,纔有領取養老金的資格。德國規定享受養老金的條件爲年滿63歲,投保35年或年滿65歲、投保15年。

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屬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養老金。通常年滿65歲者即可領取養老金。在某些前提條件下,年滿60歲或63歲即可領取養老金。養老金數額原則上與投保人的勞動工資、交納時間長短相掛鉤。

三、現狀及改革

1.現狀

近年來,國內外經濟和社會條件的急劇變化使德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困難和挑戰,法定養老保險金支付總額的持續上升和繳付總額的不斷下降,導致現行養老保險模式已不堪重負。一方面,人口出生率持續低迷,人口老齡化趨勢日漸嚴重。另一方面,高福利導致的高失業率和勞動力市場的變化使得法定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不斷減少。

2.改革

(1)提高退休年齡:退休年齡由65歲提高到67歲,退休年齡由實際平均60歲提高到63歲,以保證2030年退休金交納不超過工資的22%。這一措施在歐洲具有普遍性。

(2)適當提高養老保險費率,降低過高的養老金水平。

(3)減少養老金提取比例,提高養老金繳納比例。

(4)擴大私人養老保險

(5)政府將在養老保險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但財政負擔要相對穩定。

3.養老形式

專業護理老人院:在德國,進入“專業護理老人院”是老人們最普遍的一種選擇。這些養老院擁有世界一流的硬件設備和人員管理方式。

老年之家:互助養老。一些害怕孤獨又不願意去養老院的老人們自發組建自己的小天地,在“老年之家”中,成員共同分擔家務,互相幫助,一起參加社會活動,讓老人們遠離了孤獨,也體會到了家的溫馨。

四、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給我國的啓示

四、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給我國的啓示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現在採用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屬於資本積累的模式,還處於試行階段,德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給我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樣本,我們可以吸取經驗和教訓,進而加快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1.堅持維護公平和效率的內在統一

德國養老保險制度一直致力於保持收入再分配保持在合理的範圍內,以維護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二者的內在統一。我國政府應在致力於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的同時,爲企業創造更公平,更有秩序的市場環境。只有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纔會有能力繳納養老保險,人民的生活纔會有保障。

2.擴大資金的多方位籌措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樣面臨着人口老齡化的威脅,如果僅以現收現付方式分配養老保險基金,必將產生德國現在入不敷出的狀況。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缺口很大,而且還有擴大的趨勢,因此我國應繼續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採取部分積累的管理模式,考慮到通貨膨脹的風險以及國家和企業的財政承擔能力,積累率也不宜過高。此外,應發揮非政府組織和民間的力量作爲養老保險基金的重要補充。

3.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體制

我國採取的資金積累模式意味着數額巨大的資金儲備,因此被挪用或佔用的現象就會出現,建立和加強基金的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管理機構的內部監控是十分必要的。同時要求我國應及時將養老保險制度法制化,充分體現專款專用的強有力的約束。

4.加快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在德國,任何一個投保人員都具有社會福利號碼,並且接受福利的狀況不受地區、企業性質的限制。我國也應重視儘快建立一個沒有城鄉差距、地區差異的統一養老保險制度,解決中小企業、社會化科研機構、個體戶、農民等社會保障問題。同時,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號碼,廣泛利用現代資訊技術手段,建立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資訊網絡,準確掌握保障對象的參保情況及動態變化,實現養老保險管理的現代化。

德國社會保障管理制度範文

德國社會保障管理制度2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計劃移民德國,那麼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怎樣的呢?跟着出國留學網,一起看看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全解,歡迎閱讀。

一、享受優越的社會保障

在失業保險方面,凡在失業以前三年之內交過至少360天義務保險的工作者即可領取失業保障金。如果你需要撫養子女,你可以領取後工資的68%。如果你不養孩子,也能領取後工資的63%。在養老保險方面,凡年滿65週歲的男性和年滿60週歲的婦女,只需有15年繳納過一半的保險費(相當於七年的保險費),就有權利享受正常養老金,等於後淨工資的2/3,任何人都一樣,總統、總理和小學校園幼兒園阿姨是一樣的,每個人都是後工資的2/3。

二、社會救濟金

在德國,所有無力自助與無法從其他方面獲助者都能得到社會經濟金。根據社會救濟法,聯邦德國每一個處於此類困境中的居民,無論是德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可要求提供社會救濟,包括生活費用補助或在如傷殘、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狀況中的補助或照應。社會救濟金主要由地方提供。

三、免費教育

移民德國者的子女可以享受免費教育,德國的免費教育包括幼兒園、小學、中學、甚至到大學(免費政策限於公立學校,上私立大學還是需要交費的)。德國的大學有大量助學金,家庭貧困的學生還可申請助學金。此外,德國沒有高考,孩子獲得德國高中畢業證後,可以選擇攻讀綜合性大學或者就讀於職業學院。德國大學不發教科書,看書的話可以去圖書館,課堂上記筆記,也可以去教授的個人主頁下載講義。德國大學的食堂菜品豐富,分量充足,安全衛生並且便宜。

四、住房津貼

按照聯邦住房津貼法的規定,住房津貼是對有合法要求者的租金或者由於個人購房而造成的經濟負擔的一種補貼。透過提供住房津貼,使租金和購房負擔不要超過家庭或者單身者的經濟承受能力。住房津貼只向收入比較少的家庭提供。

五、醫療保險

在德國,醫療保險的覆蓋率基本上是100%,幾乎每個居民都是法定或者私人醫療保險機構的成員。根據德國法律規定,凡不符合參加私人保險者必須強制參加法定醫療保險,保險基金組織不得對投保人進行風險選擇,而保險費則由僱主和僱員方各承擔50%。對符合條件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僱員,其家庭成員可一起享受醫療保險的各種待遇。

德國社會保障管理制度3

一、政府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二次大戰後,德國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體制。在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下,私人經濟部門是國民經濟執行的主體,自由市場競爭機制調控國民經濟執行。但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又不同於一般的自由市場經濟,用他們的話說,這是一種“吸收了計劃經濟的合理成分又加以改造的市場經濟”,它包含社會和市場兩個方面的因素。所謂市場因素,是指壟斷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一切按照價值規律運轉;所謂社會因素,是指政府對市場進行一定的干預、協調和控制,以緩和社會矛盾,縮小貧富差距,保證社會穩定發展。因此,這種經濟模式在強調自由市場競爭的同時,又特別重視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必要干預。在德國的國民經濟發展中,政府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提供和保障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德國實行的是公共財政制度,向社會提供和保障公共產品和服務是政府的主要職能之一。在聯邦德國,教育爲公立部門,具體屬各州管轄,全國實行免費教育;鐵路、郵政通訊爲國有企業,公路分爲聯邦、州、區三級所有;城市基礎設施部門、大衆傳播部門(廣播、電視等)絕大部分爲聯邦或州所有。政府提供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不是以盈利爲目的,而是以低成本、微利的統一收費制來保證居民的需要得到滿足,其產品和服務的價格都由政府統一制定。

(二)保證並促進自由市場競爭的制度得以確定和完善。與傳統的自由競爭經濟體制不同,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強調國家爲經濟自由、公平競爭創造條件和提供製度保證。爲了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和充分性,聯邦政府專門成立了聯邦卡特爾局,主要負責市場競爭規則的制定與實施,制止企業不正當的競爭和壟斷傾向。爲此,卡特爾局制定了“反對競爭限制法”(又稱“反卡特爾法”)等一系列嚴格的市場競爭規則。要求企業產供銷全過程必須充分競爭,不允許企業之間在產量、價格及市場區域劃分等方面達成默契,只允許企業在科研方面合作。同時,卡特爾局有權強制解散違反“反對競爭限制法”的卡特爾組織,可以決定同意或否定企業間的兼併。

(三)對金融業、保險業實行特別監督。因爲這兩個部門不但對整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環境有重要的影響作用,而且比較容易發生濫用職權的行爲。因此,德國的證券交易所、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都置於政府的嚴格監督之下。政府透過制定實施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來規範和劃定這些行業的活動範圍,並設立聯邦金融監察局、聯邦保險監察局對這些行業的經營進行監控。

(四)透過國有經濟參與經濟過程的調節。由於私人經濟部門的自由市場競爭機制並不是在任何領域和條件下都是萬能的,在一些領域還需要政府出面直接參與經濟過程,對宏觀經濟的發展進行調控。在聯邦德國,政府參與經濟過程的調節有一部分是透過國有經濟來進行的。德國的國有企業雖然數量有限,但其地位舉足輕重,因爲它大多集中在一些基礎經濟部門或國民經濟中的關鍵部門,如交通、能源、城市基礎設施供應、金融保險等部門。聯邦政府透過國有經濟調節經濟過程主要達到兩個目的:一是爲了實現國家的經濟政策目標,如保證居民對公共產品和服務需求的滿足、增加社會福利、保持經濟穩定和充分就業等;二是爲了消除“自然壟斷”、平衡市場力量和促進自由競爭。在德國,凡是市場失靈,形成自然壟斷以及缺乏競爭活動的地方,政府一般都注入一定規模的國有經濟,以取代或抗衡私人壟斷。

(五)注重運用財政和貨幣政策手段調控經濟。在德國,如果通貨膨脹率超過5%,政府就可能面臨倒臺的危險,所以, 歷屆政府都把控制通貨膨脹作爲最重要的經濟政策之一。爲了穩定通貨,聯邦政府採取了包括控制貨幣量、控制財政赤字、控制工資的增長等在內的許多措施。在貨幣政策方面,聯邦德國有獨特的中央銀行制度,掌握貨幣政策的聯邦銀行對政府保持相對獨立性,聯邦銀行行長、副行長由總統任命,行長一般任期八年,不受政府更迭的干擾,以保證執行貨幣政策的連續性。根據《聯邦銀行法》規定,政府不能對中央銀行下達任何指令,干預其決策,中央銀行的首要任務是確保幣值穩定。從德國的實踐經驗看,這一體制對穩定物價水平,防止通貨膨脹,促進經濟穩定增長,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在財政政策方面,歷屆政府都堅持財政收支平衡的原則。德國財政支出的重點是放在維持和完善兩個網絡上,即交通動力網和教育科研網。雖然政府也有選擇地對某些經濟部門和某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加以扶持或促進,但從總體上說,聯邦德國並不信奉凱恩斯主義的赤字財政政策,40多年來,德國基本上堅持了財政收支平衡的原則。同時,聯邦德國排斥用“創造貨幣”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聯邦銀行對政府和公共部門的貸款規定了最高限額:聯邦政府爲60億馬克,聯邦鐵路爲6億馬克,聯邦郵政爲4億馬克,各州政府按人口平均每人40馬克,一旦發生財政赤字,只能透過發行債券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這就堵塞了財政赤字可能引起通貨膨脹的渠道。在收入政策方面,德國採取了控制工資增長的辦法,要求工資增長低於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二者要嚴格掛鉤,這對控制通貨膨脹也起到了一定的輔助作用。透過這些措施,德國有效地防止了通貨膨脹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干擾。戰後40多年來,德國的通貨膨脹水平在西方國家中一直是比較低的。

(六)充分發揮收入再分配和社會保障職能。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市場結果進行的收入分配,也是不盡合理和公正的。爲了在收入分配方面儘可能做到公正、公平,以保證社會安定,德國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稅收調節政策和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它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其形成歷史早、覆蓋面廣、內容豐富、運作規範而著稱。系統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緩解了按市場結果分配的不公,使人們在生命、生活風險面前得到了安全保障。

德國政府的上述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了有效的調控,保障了經濟發展和經濟秩序的良好執行,這也是聯邦德國戰後取得“經濟奇蹟”和成爲世界經濟大國的原因之一。

二、德國的財稅體制和財政平衡措施

德國是聯邦制政體,政治上分權自立,行政體制分爲聯邦、州和地方(市、縣、鄉)三級政府。德國的國家憲法即《基本法》既對各級政府的事權劃分作了原則規定,同時也相應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和稅收分配製度,形成了聯邦、州、地方三級覈算的分稅制財政體制。

德國的財政體制既體現了分權自治管理的聯邦政體的特點,又保持了全聯邦範圍內財政管理一定程度上的集中統一。可以說把管理權適當分散和控制權適當集中有機結合起來,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體制的主要特點。在財政收入方面,德國實行共享和專享相結合的稅收管理體制。在全國41種稅中,共享稅有7種,主要包括工資稅、 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等。雖然共享稅種不多,但其收入總額大,約佔稅收總額的75%。在共享稅中,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是聯邦、州、地方三級財政共享。個人所得稅聯邦和州各佔43 %, 地方佔14%;營業稅聯邦和州各佔20%,地方佔60%。1997年,聯邦、州、地方三級財政在國內財政收入經過共享稅和專享稅分配後,分別得到的比重是48.7%、34.4%、13.6%,此外歐共體得3.3%。

德國的稅務機構不單獨設定,是財政部的一個下屬機構。一方面,稅收立法權相對集中於聯邦,州只能對聯邦立法之外的某些地方性稅種行使立法權,州以下地方政府基本無立法權。另一方面,稅收管理權相對集中於州,聯邦政府只對很少一部分專享稅進行管理,大部分專享稅由州管理。州政府管理的稅收除一部分聯邦專享稅以外,還包括州政府的專享稅和全部共享稅。

在財政支出方面,聯邦、州、地方政府責任明確、各司其職,有着與其財政收入結構相適應的財政支出結構。聯邦政府除了主要承擔社會福利和國防方面的開支外,還部分承擔了交通、通訊、文教、能源、農業、環保、城建等方面的支出。各州的財政支出重點是文教事業以及本州的社會治安、保健等方面。地方財政支出主要用於當地居民生活方面的基礎設施。1997年,在聯邦德國財政支出中,能源交通等投資性支出僅佔9.6%,農業支出佔4.5%,而社會公共性支出則比重很大,教育和科研支出爲20.6%,社會福利性支出佔15.6%,醫療保健支出爲10.2%。政府主要實行公共財政制度,企業性投資基本沒有。

德國財政體制的另一個特色是堅持實行縱向的和橫向的財政平衡。雖然各級政府都有各自的稅收範圍,並有調整聯邦與州之間財力關係的共享稅種,但由於各州之間存在着經濟發展不平衡與貧富差距,爲了緩解稅權集中與事權分散的矛盾,保證各地用於公共服務的支出水平大體接近,同時也使財力較薄弱的地區政府能夠完成其承擔的各項基本任務,德國從50年代開始實行縱向的和橫向的財政平衡制度,財政平衡的法律基礎是《基本法》的第107條。

德國的縱向財政平衡分爲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聯邦對州的財政轉移支付。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增值稅的共享。對財力特別薄弱、收支矛盾較爲突出的州,聯邦透過調整增值稅的分配予以資助,具體調整比例由聯邦和州定期商定。1995—1997年三個財政年度,聯邦與州的增值稅共享比例爲50.5∶49.5,即增值稅收入的50.5%上劃聯邦財政後,其餘49.5%部分又分成兩個部分在各州之間進行分配,將49.5%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進行平均分配,餘下的25%部分僅對貧困州進行一種平衡性非對稱分配,分配的目標是使這些貧困州的財政能力(稅收能力/標準稅收需求)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的92%。二是提供專項撥款。在完成聯邦和州的共同任務時,聯邦也會向州提供各種財政資助。對於州和地方事權範圍的一些重要投資項目,聯邦政府也給予適當補助,包括改善經濟結構、改善地方交通及市政設施等。第二個層次是州對所屬地方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在這方面德國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州的做法存在着較大差別。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州對地方財政的一般均衡性撥款。這類撥款不限定具體用途,一般佔到州對地方財政轉移支付總額的70%。二是州對地方的專項撥款。根據地方財力狀況,各州對地方的特殊需要給予專項撥款,如公路、醫院以及環保等方面的投資,其數額一般相當於州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的30%。

德國的橫向財政平衡是以每個州稅收能力和稅收需求程度爲基礎的,它需要得到聯邦參議院的同意,不由個別州單方面決定。橫向平衡的辦法主要有二個:(1)富州直接撥款給窮州。操作程度大致是, 先測算各州的稅收能力(A)與標準稅收需求(S),然後進行平衡關係的比較。如果某州的稅收能力指數A/S〈92%,則92%以下的差額會全部得到平衡撥款;若92%〈A/S〈100%,其差額部分按37.5 %的比例給予平衡撥款。如果某州的稅收能力指數102%〈A/S〈110%,其超額部分的70%應作爲平衡撥款,捐贈給窮州;A/S〉110%的州, 超額部分全部用於平衡撥款。(2)州內地方之間的橫向轉移支付。 由州財政部門計算出各地的“稅收能力”與“財政需要額”〔財政需要額=州內人均財政支出×(地方人口×(1+各種加成係數)〕, 如果某地“稅收能力”低於“財政需要額”的90%,則透過轉移支付補到90%。目前這一層次的轉移支付在整個德國的轉移支付體系中比重不大,而且只有部分地方實行了這種橫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