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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與給付的區別

欄目: 學習教育 / 發佈於: / 人氣:6.43K

1、概念不同。交付,是指將標的物或所有權憑證的佔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因爲交付就是佔有的轉移,故有時也被稱爲佔有的交付。給付是大陸法系債法中的概念,指債權債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一般認爲,給付是債的標的。債之標的,謂構成債的關係之內容之債務人行爲,即債權人所得爲請求及債務人所應實行者是也。自債務人方面言之,則爲給付。其一般存在於雙務合同中。

交付與給付的區別

2、內容不同。依不同標準,可分爲積極給付行爲(作爲)和消極給付行爲(不作爲),一次性給付行爲、反覆給付行爲和繼續給付行爲,單純給付行爲和合成給付行爲,可分給付行爲和不可分給付行爲,特定給付行爲和可替代的給付行爲。交付包括現實交付與擬製交付。在擬製交付中,出賣人並非現實的轉移標的物的佔有,而是將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了買受人,而買受人也因此獲得了請求他人返還標的物的權利。可見,在現代民法理論中,只要出賣人從買受人手上獲得可以向他人請求移轉標的物佔有的權利,則視爲已交付。

3、法律後果不同。給付行爲強調債的法律效力,着眼於對債權標的的作爲或不作爲,清償行爲則強調債的消滅,着眼於債權的實現。交付是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爲之一,若出賣人在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之時,並沒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那麼買受人何以基於出賣人的交付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關於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意思表示的推定,應基於二個方面,一方面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存在有效的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合同,另一方面,該合同的履行必須爲可能,因爲如果合同爲履行不能時,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意思表示是明顯不真實,並不能構成法律意思上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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