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範圍:
1.對政府政策、決策、重大舉措及重大事件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諮詢;
2.對行政執行方面問題的反映;
3.對行政機關、具有或提供管理公共事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在工作活動中職務行爲方面的反映;
4.對重大災害、事故、治安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反映;
5.對影響社會基本生產生活公共服務方面問題的反映。
二、不受理範圍:
(1)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透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2)對屬於各級黨委及其工作部門、及其常務委員會或部隊職權範圍內的;
(3)對已經終結的信訪事項;
(4)對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5)對提供的有關要素不準確或不詳盡,反映的內容不具體,造成無法進一步瞭解覈實的;
(6)對屬於產品推銷、社會中介服務需求等市場行爲方面的;
(7)對屬於內部行政管理方面應按正常渠道逐級彙報的;
(8)對屬於邀請函、通知函等公文交流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