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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怎麼計算

欄目: 生活小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5W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

在生活中少不了各種稅收,比如說土地稅。這是因爲這片土地的所有爲國家,在借住的同時需要向國家交稅。但是不知道這土地使用稅怎麼算該怎麼辦呢?別急,本篇主要分享土地使用稅計算的相關經驗。

土地使用稅怎麼計算

土地使用稅的概念

1.繳納土地使用稅:一般是在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次月,,否則從合同簽訂時間的次月;2,土地使用稅是按年計算,單位稅額也是指每年每平方應納的稅款,一般每年分兩次繳納,各省規定不盡相同,是一年之內都得交清。3,分割給業主前是按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爲徵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 年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會計分錄 計提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

土地使用稅怎麼計算 第2張

土地使用稅的收稅公式

房產稅是以房屋爲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稅。根據稅法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房產稅是以房屋爲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稅。根據稅法

土地使用稅怎麼計算 第3張

土地使用稅的案例分析

1、首先明確的是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繳納跟企業大小沒有關係。 2、土地使用稅按照 土地使用證 所標明的土地面積(假設是10000平方米),乘以當地規定的稅額,這個稅額由當地的地稅部門公告(假設稅額爲5元/平方米),則每年應該繳納的土地使用

比如說某公司是位於工業園區的製造業企業,它的佔地面積5000平米。根據當地政府規定本地段土地使用稅2元/每平米,所以應納土地使用稅=5000*2=10000元。

房產稅:年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 土地使用稅: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房產稅計算方法: 1、從價計徵 從價計徵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餘值計徵,其公式爲: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

土地使用稅怎麼計算 第4張

免收土地稅的情況

房產稅:年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 土地使用稅: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房產稅計算方法: 1、從價計徵 從價計徵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餘值計徵,其公式爲: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一、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計算方式: 土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房產稅是以房屋爲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稅。根據稅法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爲0.50~10.00元;中等城市爲0.40~8.00元;小城市爲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爲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概述: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稅按使用面積每平方2.40元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 申報時要填在地稅的申報表上,到所在地的地稅局服務大廳進行申報。

土地使用稅怎麼計算 第5張

國家規定土地稅收情況

國務院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爲:一是將稅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徵稅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徵土地使用稅,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稅體系,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土地使用稅怎麼計算 第6張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稅怎麼計算 第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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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怎麼計算的

房產稅:年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

土地使用稅: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房產稅計算方法:

1、從價計徵

從價計徵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餘值計徵,其公式爲: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徵

從租計徵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徵,其公式爲: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徵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餘均從次月起繳納。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徵,其公式爲: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擴展資料:

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

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爲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爲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爲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爲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房產稅徵收標準:

房產稅徵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徵的,其計稅依據爲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78988e69d8331333431363034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

(2)從租計徵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從價計徵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爲30%。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餘值計徵的,年稅率爲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年稅率爲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爲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爲:

(1)以房產原值爲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什麼時候繳納,怎麼計算

一、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計算方式: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65666233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擴展資料: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1、土地面積減少,當月照徵,抄次月起不徵

2、如果你和別人襲共用這座樓,你佔200平,別人佔800平

按這座樓佔用的土地面積計算土地使用稅,假如是1萬元,則你們倆人按照各自實際佔知用的面積分攤稅款,即:你繳納20%,2000元;別人繳納80%,8000元。道本回答被提問者採納

什麼是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土地使用稅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稅。以開徵範圍內的土地爲課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向土地使用人課徵zhidao,屬於以有償佔用爲特點的行爲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

適用稅額——分級幅度稅額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解釋】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四檔地區幅專度差別定額稅率,每檔最高稅率是最低稅率的20倍。

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率表中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可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降低有比例*,提高有審批*)

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第四條 土地使用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264653462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修訂)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

頒佈時間:2006-12-31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爲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爲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覈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