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務院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目的是爲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行政法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
該條例自施行以來,對於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
工傷保險條例網頁連結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
國務院根據情況的發展,在2010年12月8日在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上透過了《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完善和補充。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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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六十四條內容有哪些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關鍵名詞的解釋】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共有多少種情形可以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先行支付的解釋有哪些?
1、爲了保障職工生命健康權,在職工發生工傷後不因醫療費問題而導致無法及時就醫治療,《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兩種先行支付的情形:
(1)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2)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2、爲了維護公民的社會保險合法權益,規範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11年6月29日發佈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詳細的規定了申請流程、先行支付條件、支付項目和範圍等;
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了維護公民的社會保險合法權益,規範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以下簡稱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爲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前款規定中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根據第二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經審覈確定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規定先行支付相應部分的醫療費用。
第四條 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爲造成傷病被認定爲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根據第四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審查個人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等情況。
工傷保險立法精神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的規定,條例的立法宗旨主要有3個:
1、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救治權與經濟補償權。
工傷職工在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首先要獲得及時、有效的搶救,使傷害或
者病情儘快得到有效的控制。期間所發生的交通、住院、檢查診斷、治療等費用,要
得到足額的保障。等職工病情穩定後,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評殘,確定傷殘等級,給
予相應的一次性的和長期性的經濟補償。給工傷職工以救治和補償,是工傷保險制度
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宗旨。
2、促進工傷預防與職業康復。
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各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已逐步形成工傷預防、治療康復、經濟補
賠三結合的模式,對工傷預防及工傷職工的職業、生活、社會、心理等康復的關注程
度不斷提高。在制度設計上,透過行業差別費率,特別是實行單位的費率浮動,使單
位繳費與工傷預防工作緊密相連,促使單位搞好工傷事故的預防;對工傷職工的救濟也不光停留在醫療救治,而將相當多的精力放在職業康復,使人力資源獲得最大效益。
3、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能夠得到衆多僱主的支援,是因爲工傷保險基金能夠分散單個
僱主在發生工傷事故後所面臨的經營困難風險。現代的工傷保險制度,仍然具有分散
僱主責任的功能。
中國的勞動社會保障越來越完善,儘可能的對人民的基本社會保障服務做到盡善盡
美,工傷判定,以及康復和保險賠償都越來越完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立法宗
旨,要維護好職工的各項權利,要做好工傷預防以及工傷後的康復工作,做好規避工
傷風險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