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份公司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並未允許股份公司透過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和股東一票否決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開放式公司,需要更注重保護公衆利益,對於組織機構的表決權機制的運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允許股東自由約定。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設定“一票否決權”缺乏相應的理論基礎。
在投票選舉或表決中,只要有一張反對票,該候選人或者被表決的內容就會被否定。這種一票否決機制又稱爲一票否決權。掌握有一票否決權的人或者團體組織都是身處要職、舉足輕重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