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發行可轉債時,該公司的原有股東可以優先於其他潛在投資者購買,如果原股東購買之後,可轉債仍有剩餘,則向潛在投資者出售。
因爲可轉債轉股之後獲得公司普通股,該普通股來源於增發,即會使股本總額增加,爲了保護原有股東利益,使其每股收益和市價不被稀釋。如果原股東行使優先認購權,則其利益可以得到保證,如果不行使優先認購權,後果其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