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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不可抗辯條款

欄目: 金融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3.21W
2年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法》16條“不可抗辯條款”內容: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可抗辯條款一般僅限於保單有效性的爭議,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詐、隱匿或重大誤述而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爭議。該規則也有例外情況,在欺詐性冒名頂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謀殺被保險人等情況下,即使爭議期結束,保險人也可提出抗辯。在不可抗辯期間發生事故的,解除權不因不可抗辯期間的屆滿而消滅,保險人仍可以告知義務有瑕疵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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