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退市標準如下:
1、連續虧損3年,或在被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年報;
2、近兩年淨資產爲負;
3、審計報告爲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
4、6個月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5、未在法定期限3個月內披露年報或中報;
6、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7、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8、暫停上市後6個月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9、被法院宣告破產或公司因故解散;
10、36個月內3次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