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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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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
根據規定,職工大病保險的支付範圍爲:對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超過一定標準以上的合規醫療費用(不含起付線和完全自費);對服用特殊藥品發生的藥品費用。支付標準爲:參加職工大病保險的人員單次住院需個人負擔的以及多次住院累計需個人負擔的超過7000元以上合規醫療費用,按50%的標準支付,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支付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不超過10萬元/人;參加職工大病保險的人員發生的符合特殊藥品目錄支付條件的藥品費用,按50%的標準支付,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支付特殊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不超過10萬元/人。保障對象大病保險的醫療費,應由個人負擔的,本人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應由大病保險基金負擔的,醫療機構記賬結算。保障對象個人墊付大病保險的醫療費,及時到承辦機構審覈報銷。各承辦機構審覈大病保險醫療費後,按規定時間向各級經辦機構撥付,其中大病保險住院記賬的醫療費支出,由各級經辦機構與同級醫療機構按結算辦法統一代爲結算。年終,各級經辦機構與承辦機構按合同約定清算。大病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在市境內由定點醫療機構同步結算,在市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先墊支,出院後憑相關資料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特殊藥品目錄內藥品費用的結算,根據藥品的使用特點、與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供應商簽訂協議的內容等情況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