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的管理:在業主大會成立前後、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管理主體和模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代管、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爲本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業主大會成立後、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業主委員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