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表現爲合同一旦生效,即爲法律所確認,當事人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的基本特徵,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
合同的效力一般僅及於當事人之間,但在一些場合,第三人亦受合同拘束,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爲他人利益或以他人財產或人身保險標的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即屬這種情況。根據“債權不可侵性”理論,任何第三人都負有不侵害合同權利的義務,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又是相互聯繫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成立的合同無所謂生效;生效則是成立的結果,合同生效是完成合同成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