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爲,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爲基礎的法律行爲,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信託的職能概括起來就是“受人之託,履人之囑,代人理財”基本職能。
信託的基本職能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爲受益人的利益。
③管理行爲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只能按信託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