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頒佈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