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1965年爲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
該階段以政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爲標誌,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
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
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
1977-1992年爲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
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
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
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