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爲在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比如多次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的行爲。主體是預備役人員,包括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在戰時,且爲國家的徵召或者軍事訓練而仍故意拒絕或逃避的會構成戰時逃避徵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