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刑或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可以結婚。其在服刑或接受勞動教養期間喪失的是人身自由,而婚姻自由並未被剝奪,因此是可以結婚的。服刑人員或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申請登記結婚的,應當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其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以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一、能自己補辦結婚證嗎
一個人是可以去補辦結婚證的,但是必須要有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以及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自己戶口本上的夫妻資訊,補領結婚證的條件:
1、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2、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
戶口簿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爲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二、自己是否能補辦結婚證
自己補辦結婚證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仍保持這種情況;
2、雙方持有本人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當事人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填寫《婚姻登記證申請聲明》。失去婚姻登記檔案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簿上的夫妻關係記錄、單位、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證明可以作爲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一個人可以補辦結婚證,但必須有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以及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自己戶口本上的夫妻資訊。
三、服刑人員可以申請奔喪幾天
法律對於可以申請奔喪幾天沒有明確的規定,監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批准。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其父母一方去世,服刑人員可以回家探望或處理後事,法律條文沒有規定可以或不可以。
在監獄服刑的人員如遇此情況,服刑人員可向所在中隊管教幹部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回家處理後事的理由,但一般情況下服刑人員是不允許離開監獄的。
法律規定,對於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許其離監回家看望或處理:
1、剩餘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
2、配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
3、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
4、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