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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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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一開始便轄有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浙江、山東、山西、河南、河北、陝西、甘肅、新疆、遼寧、吉林、黑龍江等22省。後來北洋政府於原22省的基礎上,增設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在北洋政府時期結束後,新組的國民政府將這些特別區域和寧夏、青海一同建爲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個地方。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臺灣成爲35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爲建省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