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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的債務是否應由父親償還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5.3K

《民法通則》

兒子的債務是否應由父親償還

第十一條第一款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1按照我國法律規定,18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爲依法確定、變更和廢止民事法律關係,關承擔其後果。兒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並且所借款項的用途與父親無關,兒子的借貸民事法律關係僅對其本人有約束力,與其他人無關,父親可以不替兒子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