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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賣家發錯貨?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9.35K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賣家發錯貨?

商家發錯貨的賠償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若商家過失發錯貨,當事人可要求更換或退貨,但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若商家故意發錯貨構成欺詐行爲,當事人可獲得懲罰性賠償,商家應按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金額爲購買價款或服務費的三倍,不足五百元則爲五百元。經營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嚴重違法行爲的,除民事責任外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商家發錯貨的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商家只是過失發錯貨,當事人可以要求更換商品或者退貨,而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

2、如果商家是故意發錯貨,並且構成欺詐行爲,當事人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商家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嚴重處罰的情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僞造商品的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僞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結語

商家發錯貨的賠償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若商家過失發錯貨,當事人可要求更換商品或退貨,但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若商家故意發錯貨構成欺詐行爲,當事人可獲得懲罰性賠償,商家應按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金額爲購買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嚴重違法情形者,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章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六十一條 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章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二節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四十六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服務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爲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爲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