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撤銷。已經到達了的,符合撤銷條件的也可以撤回。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8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