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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土地都交什麼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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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土地都交什麼稅費

現實生活中不少人會租賃土地建廠房或者倉庫。租賃土地要很多的手續,並經過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當然租賃土地交稅是不能避免的。那麼租賃土地要交哪些稅?租賃土地的稅率是多少?下面由網小編爲讀者解答。

一、土地租賃稅費

土地出租應攜帶國有土地使用證、租賃合同等有關資料,主動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等,具體如下:

1、營業稅:按租賃收入依5%稅率計徵;

2、城建稅:按營業稅額依7%稅率計徵;

3、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額依3%的徵收率計徵(有的地方還開徵了地方教育附加,各地不同,徵收率有1%,也有1.5%。

4、印花稅:按租賃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二、土地租賃的程序

(1)申請

用地單位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並準備相關申報材料。

(2)受理

業務受理視窗受理,審查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達到審批受理要求。

(3)供地方案報批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城市規劃、市場狀況,由經辦人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呈報說明書和租賃供地方案,經過局內會審後,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4)簽訂合同

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合同內容包括當事人名稱、土地的位置和麪積、土地用途和其他使用條件、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租金的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土地交付的條件和時間、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件等。

(5)繳費

用地單位繳納土地租金和契稅,領取租賃合同。

(6)歸檔和建庫

將業務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並建立數據庫。

三、土地租賃的方式有哪些

隨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租賃存在着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是國有土地租賃;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佈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爲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佈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爲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爲。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複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當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時,其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爲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於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爲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透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櫃檯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透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爲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從《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

第一,單獨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即地上沒有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

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地上必須具有合法的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說,地上沒有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單純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出租的。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房地產所有權人以營利爲目的,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築物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無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屬非法行爲。

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按《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上述就是小編對“土地租賃稅費”問題進行的解答,進行土地租賃要交納的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四種,由承租人帶齊資料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該內容由 周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