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監護權發生爭議時,社區是可以指定監護人的。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