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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對婚內財產協議的影響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74W

婚內財產協議自由選擇公證,公證具最強證明力。協議需書面形式,合意即生效,但不能對抗第三人。夫妻可約定婚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歸各自、部分共同。公證非協議生效要件,滿足法律規定、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行爲能力即可生效。夫妻約定對財產具法律約束力,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債務由個人財產償還。

法律分析

婚內財產協議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婚內財產協議,屬於一種民事合同,可以選擇公證,也可以不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協議,具有最強的證明力。公證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的生效要件,婚內協議應擔採用書面形式,雙方合意即爲生效,但不能對抗第三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內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嗎

婚內財產協議不是必須公證的。因爲一般情況下,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滿足不違反法律規定、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具相應行爲能力等條件,即可依法生效,但若當事人約定公證爲協議生效條件的除外。

婚內出軌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婚內出軌協議書不需要公證。公證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的生效要件,婚內協議應擔採用書面形式,雙方合意即爲生效,但不能對抗第三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結語

婚內財產協議的公證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雖然不是必須的,但公證協議具有最強的證明力。婚內出軌協議書也不需要公證,只需採用書面形式並雙方合意即可生效。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若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對方的債務應由其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公證對婚內財產協議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