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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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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1.拘役在看守所執行,有期徒刑一般在監獄執行(刑期較得大於失除外);2.在拘役期間,可根據勞動情況酌量發給報酬,但有期造型的罪犯則沒有;3.被判拘役的罪犯享有每月一到二天的探親假期。拘役和有期徒刑均是刑罰的其中一種,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與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的緩刑考驗期都是相同的。

一、拘役與有期徒刑有哪些不同

1、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爲6

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2、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

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3、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4、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二、在我國拘役有判有緩嗎

可以,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由於它是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其刑期雖然較之限制犯罪分子一定自由的管制要短,但在性質上比管制重,又由於它的刑期短,因而又是對犯罪分子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的三種剝奪自由別中最輕的一種。

實刑和緩刑是民間俗稱。一般來說就是需要實際在監獄裏面服刑的叫做實刑。比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就需要被羈押3年。

緩刑是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

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

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比如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即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後不需要在監獄裏服刑,有3年的緩刑期,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未嚴重上述規定,就不在執行3年的有期徒刑了。

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實刑的說法,這只是民間俗稱。一般是指那些需要實際在監獄裏面服刑的。由於《刑法》規定,拘役是刑罰主刑的一種,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是要依法在監獄或在其他看守地方服刑的,因此拘役是屬於實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