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爲收入總額。另根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爲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檔案;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覈算。如果企業獲取的該項專利獎金符合(財稅〔2011〕70號)規定的,可作爲不徵稅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若不符合的,就需要併入企業收入計徵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