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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詐騙罪嗎|幫助電信詐騙犯取現錢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87W

幫助電信詐騙犯取現錢的取款人構成詐騙罪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關鍵是看取款人是否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行爲。

若其明知他人實施詐騙行爲而幫助取款的,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反之,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一、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名在《刑法》分則中處於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因此,從一般客體來說,其犯罪客體爲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爲。窩藏,是指爲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爲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爲。收購,主要是針對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爲,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爲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爲,是指有償購入,然後再高價出賣的情況。要注意區別“收購”與“收買”的區別,收買是指買贓自用,其主觀上是一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爲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託,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爲。對於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爲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於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掩飾是透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透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於一種不爲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採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理論上講,本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爲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份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爲人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爲,則屬於在犯罪後對贓物的處理行爲,在《刑法》理論上叫後續行爲,爲此前上游犯罪行爲所吸收,不另行處罰。法人能夠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

1、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爲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爲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

2、明知的程度。行爲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因而如果行爲人只是知道該物品是他人違法所得,那麼侵犯的將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當構成本罪。

二、什麼是隱瞞犯罪所得

我國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的;(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四)掩飾、隱瞞行爲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適用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適用爲:行爲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實施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爲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援、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幫助電信詐騙犯取現錢,構成詐騙罪嗎